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四政办发〔201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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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进依法治安,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安监部门职能定位
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列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
二、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促进我市安全发展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现象严重,基层执法力量“五无”(无机构、无编制、无专业人员、无技术支撑、无经费保障),执法时人情执法、选择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日益凸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并以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通知》的下发,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在改善和服务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通过严格规范的监管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地”)必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辖区内各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统一监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组织推动本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强力组织推进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并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各地要根据行政区域特点,制定监管网格划分和责任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相关街道、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管理和执法资源,协助做好本区域相关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时发现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市安监局要指导各地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措施。
(三)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统计、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利用职权干预、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包庇、纵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的有关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必须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面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六)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开展事故调查,要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一般事故,必要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并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源头监管,突出重点,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
(一)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
1.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同时,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依法倒查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2.各地必须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市安监局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安监、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发改、工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违规项目信息,并将相关案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安全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3.深入开展企业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加强隐患排查绩效考核力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动态评级。继续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内容,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各地必须建设安全生产电子监控中心,推广并使用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同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管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并上报市安委会备案。
五、完善机制,重拳出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一)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铁腕执法。
1.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铁腕执法。建立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
2.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完善案件会商、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安监、公安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
1.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加大执法频次,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2.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责任事故挂牌督办制度,落实跟踪机制,对各地、各部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责任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处理落到实处。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监督和指导各地的安全生产执法,及时指出和纠正发现的问题,通过发放执法建议书、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大层级监督力度。
3.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处罚的单位、处罚种类、处罚事由、违法整改情况等内容。同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发挥“12345”和“12350”热线及网络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借助媒体的监督作用,取得“查处一起、影响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4.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推动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完善体系,强化保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构建市、县、乡安全生产三级监管体系。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机制。
1.2015年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在机构调整的同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并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争取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职能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社会管理中的综合协调功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所有乡镇(街道)要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3.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
1.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必须在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2.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加强执法规范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重大复杂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3.市法制办要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4.2016年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5.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强化执法能力保障。
1.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建设的要求,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监管执法装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用车。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提供技术保障。同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2.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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