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政明电 【 2010 】 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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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明电【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通化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通化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按照公安部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通化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褚民华担任,副组长由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纪凯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房维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城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卫生局、工商局、农委、旅游局、公用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交通运输局、粮食局、质监局、林业局、气象局、人防办、供销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通化银监分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玉平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李德生担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
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严格落实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地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重点区域和部位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每年要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全监管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完善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千村示范、万村提升”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建设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加强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1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动”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2010年,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博物馆、防灾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从2010年起,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水平。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上取得新的进展;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逐级签订构筑“防火墙”工程责任书,将“防火墙”工程建设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每年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2010年5月,各地要完成“防火墙”工程的动员部署,成立领导组织机构,下发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对各行业、系统所属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落实“防火墙”工程建设职责。
(二)部门职责。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和督促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跟踪、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负责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考评验收,经考评验收合格后,报本级政府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三)农村、社区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完善定期消防工作会议等工作制度,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维护管理,配齐防灭火设备,制定防火公约,指导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结合实际发展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四)社会单位职责。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对照查摆,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改进和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消防教育培训、火灾疏散逃生演练等。要主动接受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所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考评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构筑“防火墙”工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认真谋划三年建设规划,切实采取措施循序推进“防火墙”工程实施,为“平安通化”建设构筑坚实消防安全屏障。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治治理、“平安建设”内容,纳入单位等级、星级评定和安全评估内容,对本行业、系统内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定期开展督导,出台相关约束机制。同时,要注重发挥各部门和单位职能优势,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经验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我市“防火墙”工程的实施。
(三)强化培训,广泛宣传。要加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定期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1至2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防火墙”工程主题宣传,普及消防知识,为“防火墙”工程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
(四)加强督导,严格奖惩。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防火墙”工程的检查和督导,建立定点帮扶制度。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确立专人、采取措施,重点帮扶。要根据工作落实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有效推进。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组织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对工作不落实或年终不达标的农村、社区,要取消其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平安建设”等相关评优评先资格。
(五)考核验收,整体达标。各地要把构筑“防火墙”工程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验收内容之中,形成长效的考评机制。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由当地政府组织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逐级考核。市政府将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各县(市、区)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18日前上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0年6月开始,每月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2010、2011年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年度总结报告,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3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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