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延州政发〔2009〕12号
颁布日期:2009-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13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

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加强州及各县(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总体水平,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任职前考试和测评制度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普法计划,州和县(市)政府每年安排两次(12小时)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及时学习、宣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州和县(市)政府每年安排两次由政府及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专题法制讲座,每次时间不应低于两小时。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按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把法制培训和其他各种干部教育培训衔接起来,在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中增加法制内容,促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经常化。在2010年内将全州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全部培训一次。法制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州和县(市)政府凡拟提拔任命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进行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没有经过考查测试或考查测试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任职或暂缓任职。

(三)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

要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并适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法律知识在考试分数中所占比重不能少于总分数的40%;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分数要占总分数的70%以上,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

(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每年要对全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并把培训考核结果与行政执法资格证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本机关、行政执法资格证发放管理机构、上级领导机关组织。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五)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内容,并予以公示。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外,事关州和县(市)政府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行政决策事项。州和县(市)政府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对重大决策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1.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行条例实施办法;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需要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4.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5.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6.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7.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专项规划;

8.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

10.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11.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12.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建立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听取意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基本制度。州和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在作出涉及本地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征求公众意见而实施的,该公共政策无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也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让人民群众对草案涉及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州和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吸收各领域的专家建立专门的决策咨询机构,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支持系统。

(七)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听证是一种正式的听取意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听证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要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客观地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不同意见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和适当的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州和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和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5日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拟作出的决策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权限、决策过程、决策内容等方面的合法性问题。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出决策,有关决策机关不得将其列入讨论议程;决策已经作出的,即构成违法决策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有关决策机关不得将其列入讨论议程;按照审查结论进行修改或者调整后,可再次提请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按照规定提请决策机关审议。应当报送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2.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3.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4.该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等。

(九)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必须经过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1.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2.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3.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4.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5.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建立和完善会议记录备案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政府各部门行政决策会议,应如实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以利于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的规则和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法制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在决策实施后的3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价,在1年内进行总结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评价部门或决策机关提出。评价部门及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1个月内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十一)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机制,对有违法和不当决策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作出决策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其法定权利,不得增加或改变行政管理环节和法定程序。除州、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外,各类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各类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组织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十三)明确规范性文件种类

规范性文件是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其范围主要包括直接向社会发布的通告、公告;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命令、决定、通知等。向行政机关行文的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不得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十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

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制定和发布程序:

1.立项。州和县(市)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本级政府报请立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也应当向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可能达到的预期目标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并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制定。

2.起草。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未经听取意见的,不得发布施行。

3.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报送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制定机关报送审查情况的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施行。

4.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5.公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性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或30日后生效。但是公布后不立即实行将有碍于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解释。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可以委托法制机构统一对外解释。

(十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州和县(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州和县(市)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备案审查时限为60日。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上级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并应当在收到提请审查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请人。

(十六)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政府法制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理工作的办法和规则,完善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

(十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四、严格行政执法

(十八)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1.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州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组织州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适当下放行政执法权限。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密切联系的市场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可以通过确权、法规授权、依法委托等方式,逐步下放给县(市)行政机关来行使。

2.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县(市)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积极探索推行领域,从城市管理逐步向文化、旅游、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扩展。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县(市)要于2010年以前全面展开。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具体协调工作由州和县(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发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报本级政府备案。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书面建议报请同级政府决定,政府作出《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并印发执行。

(十九)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体系

1.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继续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尤其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业务所需的正常公用经费要给予重点保证。

2.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代收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并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强迫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直接缴纳罚款的,其罚款决定无效,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对于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令将非法所得限期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且未上缴财政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认定属于乱处罚的,违规资金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对其予以收缴并上缴财政。

3.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合理安排支出。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和政府机关都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罚没收入上缴情况挂钩。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违反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定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全面履行职责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职能,不得行使;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职责,必须履行,不得推诿、扯皮。严格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于每年年初报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得进行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州和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在2009年底前,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程序,依法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行为的流程;明确行政执法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明确各个环节和具体程序的时间或者期限要求。

3.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部门执行的有行政裁量权幅度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细化和量化,并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裁量标准于2009年底前予以公布、执行。

4.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全面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予以公示。

5.建立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都要建立健全检查记录。要明确行政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对检查的人员、时间、形式、内容、结果、处理决定等进行记录;要明确行政监督检查记录的程序。对于记录的制作时间、记录的立卷归档等应当明确规定;要明确监督检查记录的制作要求。在制作填写行政监督检查记录时,内容要完整、用语规范、具体明确。

(二十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州和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制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办法,进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一次清理,及时确认、公告合法执法机构,撤销不合格机构。对于经审查确认和取消的行政执法主体,应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政府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实施的执法活动无效。

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对于经过培训考试通过的,发给相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书,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不符合行政执法资格要求的,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一律作废。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应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全面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州和县(市)法制机构要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在2009年底前对全州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清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等“协管员”要立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今后,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以各种理由招募合同工、临时工担任行政执法人员。

4.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抓好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将行政执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之中。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对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登记,并将违法记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依法行政承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作出依法行政承诺,对违诺或不践诺的,要追究责任。

2.健全民主评议考核制度。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价考核。科学设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各项指标,建立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评议考核模式,实行评议考核结果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奖惩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晋升挂钩制度,考评结果要予以公布。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州和县(市)政府要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报备规范性文件、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对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答复、按时办理。要探索建立州和县(市)人大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制度,通过经常性的评议、调查、检查和质询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要不断完善听取政协意见制度,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探索建立政协评议政府部门的工作制度,把政协评议作为州和县(市)政府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采取切实措施,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1.明确监督内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部署和实施情况;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制度。由州和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重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行政执法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将行政执法监督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3.严肃追究责任。对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依照《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州和县(市)政府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中心,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2.认真对待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做出处理。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群众举报和投诉意见、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乱纪现象等问题,政府工作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反馈意见。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进行调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3.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存在的,要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将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制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认真履行政复议职责,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各级政府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不能低于行政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二。对不积极受理、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导致行政复议渠道堵塞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积极探索建立被申请人受案制度,促使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

3.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对每一件行政复议决定都要严格审查,力争做到审理结案的案件能够经得起考验。

4.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州和县(市)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列入政府序列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州和县(市)行政复议机构专职复议工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并取得资格证。

(二十七)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1.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州和县(市)政府要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定行政应诉办法,积极探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和机制,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报备和分析通报制度,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目标责任制的考评范围,加大考评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监督、协调、指导工作。

2.自觉履行行政诉讼判决和裁定。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工作,建立有关制度,对有关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判决和裁定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范围。

(二十八)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要在“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明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州和县(市)政府各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

2.做好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以关键领域为重点,加快政府信息的清理,对重大问题特别是关系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中涉及民生的政府信息,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并在所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下列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

3.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发布的主体、程序和形式,明确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办法,严格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将信息公开工作质量高低与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挂钩,以社会评议和年度报告为标准,对政府信息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九)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要进一步加大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力度,全面规范修改合同文本。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凡是制订与政府行为、国有资产、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合同文本,必须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予以明确,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三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凡在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推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三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赋予社会组织必要的权利,给他们实现自我管理留下必要的空间。要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一般不要介入。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三十二)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要大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注重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

(三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州和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州政府成立以州长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州政府法制机构。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自觉依法行政。

2.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要把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行政职权的行使与行政问责和干部奖惩挂钩,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降职或免职处分。对违法行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四)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州和县(市)政府每年10月底前要向上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同时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州和县(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也要按此要求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州和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本级政府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十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工作机构保持现有设置和规格,根据工作需要配齐编制和人员,法制办主任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州政府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三十六)其他行政机关也要履行依法行政相关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内的其他行政机关也应主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单位)的依法行政进程。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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