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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连政发〔2009〕1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连政发〔2009〕18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和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考核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07]25号)规定,现批准东海县安峰山烈士陵园、灌南县烈士陵园、灌云县烈士陵园为我市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请陵园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健全档案资料,配备必要人员,加强维护管理。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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