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石臼湖固城湖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石臼湖固城湖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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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石臼湖固城湖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
石臼湖、固城湖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和《水阳江、青弋江、漳河流域防洪规划》中确定的骨干防洪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石臼湖、固城湖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位于溧水区和高淳区境内,涉及溧水区石湫、洪蓝、和凤和高淳区淳溪、古柏、固城、阳江、砖墙等8个镇。工程建设初步征占地范围由市水利局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范围执行。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并不得新栽种经济作物和林木。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予进行移民安置。
四、溧水区、高淳区要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制止违反规定在工程征占地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和迁入人口的行为。同时,组织工程沿线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工程征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工作,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五、工程征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等项工作。
特此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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