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指挥部 | 文号:苏房建〔2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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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保障房公司、土地储备中心、城投公司、文旅集团,姑苏区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指挥部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指挥部综合协调和统一指挥功能,加强城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提升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品质,对于在城区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实施主体(市保障房公司、土地储备中心、城投公司、文旅集团、姑苏区政府等),由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执行以下意见。
一、明确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责任
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组织协调管理;负责办理或委托后续开发主体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的全部前期手续;协调各参建单位关系,监督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房屋预销售时,同步落实物业管理公司;设置接访小组,妥善解决群众诉求,并及时将有关处理情况上报指挥部。做到建造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保障性住房。
二、严格保障性住房参建单位选择
1.项目开发主体的选择。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可以自建开发或通过法定程序选定开发企业进行委托开发。采用委托开发时,市保障房公司应从苏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委托开发企业目录库中选择开发单位,其他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选择的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开发资质及以上,且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及以上。
2.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各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开发主体,应在市保障房指挥部发文公布的勘察、设计单位名录库中,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
3.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选择。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进行保障房开发的项目,都必须经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产生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目录库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I组中择优招取,项目监理单位在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目录库工程监理(房屋建筑)I组中择优招取。未按本意见的规定选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式从事保障房建设的,以上要求应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文件中详细列明。
三、优化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方案
市保障房指挥部规划前期组归口协调指导各实施主体的保障性住房建筑方案设计,根据正式出台的保障性住房交房标准,监管设计方案的招投标工作。规划前期组成立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方案优化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地块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方案的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等进行研究,重点对保障房的总体布局、户型、得房率、配套设施和景观绿化等进行优化评审把关。建筑设计方案经规划前期组优化评审确认,报保障房指挥部审批同意后,交由实施主体按程序报批。规划前期组拟订相关专家评审小组名单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开展设计方案优化评审工作,外聘专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费用,由保障房指挥部承担,经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在市保障房公司按实列支。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
市保障房指挥部成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小组,由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任组长,并抽调骨干力量充实该监督组,加强保障房建设全过程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小组要有针对性地专门研究并拟订保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和关键节点要求,形成文件报指挥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印发各实施主体严格执行。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小区景观绿化建设质量监管
1.保障房小区景观绿化方案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报批。
2.景观绿化项目由各实施主体单独实施招标建设,建设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左右。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收取景观绿化工程费用的2-3﹪作为总承包服务费,负责协调景观绿化工程的相关配合事宜。
3.景观绿化工程的验收移交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统一牵头负责。苏州市绿化管理站成立市保障房绿化质量监督小组,研究制定绿化种植相关制度和关键节点要求,并负责加强绿化建设质量和养护质量监督。
六、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1.保障房预销售时,各实施主体应同步开展物业公司招标工作。招标方案要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首期物业费由实施主体承担。
2.相关用于物业管理的配套用房、租金收入应一并在物业管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社区用房同步移交所在街道,所在街道应加强社区管理工作。
3.保障房验收时,分项验收完成后,组织综合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必须签字盖章。
4.自项目开工时至交付使用结束止,各实施主体必须在工程现场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接待小组,做好释疑解惑等工作,妥善解决入住群众的各类诉求。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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