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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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苏府通[2015]8号
为确保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的规定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是2013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河网综合整治类项目中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的二期工程。该工程的实施能够提高流域防洪和流域供水安全保障能力,能够进一步提升东太湖水生态环境,促进沿湖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涉及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影响6个镇(七都镇、松陵镇、东山镇、临湖镇、横泾街道、越溪街道),涉及27个行政村(社区)。工程建设初步征占地范围由吴江区、吴中区项目实施单位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照批准的范围执行。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进行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征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工作,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东太湖综合整治后续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doc
http://www.zfxxgk.suzhou.gov.cn/sxqzf/szsrmzf/201504/P0201504015115756967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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