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苏省苏州市监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3〕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后实施项目建设的管理责任,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监察局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后实施项目建设的管理责任,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突出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项目建设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情况汇报,集体审议规划设计、项目招标、工程变更、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问题,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和进度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实施代建的,按照代建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单位应围绕关键环节,建立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权力制衡,确保公开透明。
(一)执行项目建设法定程序。一要依法组织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按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选定参建企业。二要及时申办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建筑节能)、建筑消防安全审查,取得批准文件。三要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四要在开工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要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健全工作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高效运行。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业主代表,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过程控制。要及时采集项目建设动态信息,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的系统维护。
(三)推行中介机构比选委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结合中介机构市场信用等情况,通过预选抽取、公开摇号、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咨询、代建、招标代理、质量检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指定。
(四)确保工程招标进场交易。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后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项目报建登记手续,进行项目建设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一要重视编制项目发包初步方案,科学合理划分标段,有计划地组织项目建设招标,不得肢解发包。对法规、规章未作招标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确定,建设单位应当作公开比选。二要抓紧办理招标前期手续,落实建设资金,获取工程立项、建设用地、工程规划等批准文书。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招标投标需要。三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如因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提高等级要求的,必须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采用通用技术的一般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该使用《示范文本》,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使用预选承包商名录以及采用通用技术的一般项目应实行资格后审。四要认真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组织评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对招标过程中收到的异议、投诉,及时依法处理。五要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强化项目合同动态监管。一是加强合同内容审查。重点审查工程内容、范围、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确保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要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二是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变更联系单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在规范应急抢险变更的现场签证、计量的同时,强化项目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的事前审核,严禁出现边设计边施工、先干后算、先变更后签证等行为。推行项目重大变更专家论证、联合会审和网上公示制度,提高变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采取技术措施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三是执行工程变更备案制。按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备案手续。四是组织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开展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考核,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履约评价报告。
(六)推行施工现场巡查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大对项目施工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总承包单位、监理企业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组织项目管理部,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落实专人加强对现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抽查,确保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到位。应用影像技术对建筑材料、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实施管理。要重视发挥受托监理单位在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中的积极作用,要求监理单位按工程监理合同提供各项报告,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
(七)完善项目资金使用制度。一是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落实工程计量支付、资金拨前审核等管理办法,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超支或拖欠工程款。二是加强工程造价的内部审计。重大项目要委托跟踪审计,强化对建设资金的动态监督。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费用发生变化,及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并作同步处置。三是强化工程结算的初审把关。认真审核施工企业编制上报的工程结算,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批复后,按批复金额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
三、健全项目建设管理问责机制。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记过、罚款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合同或工程变更合同备案手续的;
6.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
7.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手续的;
8.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9.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10.建设单位未建立、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11.其他违反项目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业主代表给予警告、记过、罚款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建设单位原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2.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对联系单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
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决算与真实情况不符,且审计发现后已无法核减,造成较大损失的。
4.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
5.对合同约定的执业人员、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位不在岗,未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的;
6.未对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评价考核,未按规定报送履约评价报告的;
7.未按规定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平台信息维护,被通报批评的;
8.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备案手续的;
9.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四、本市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参照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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