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15〕198号
颁布日期:2015-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7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96号)的要求,结合无锡实际,就我市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精神,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做实做活做大做强国有粮食企业为目标,以整合重组资源为手段,扩大资产规模,培育骨干企业,精干国有主体,加快经营机制转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全面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切实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有利于搞活粮食流通、有利于服务产业发展的思路,既要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又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

(二)坚持做大规模和提高效益相结合。通过企业重组、资源整合,进一步优化粮食仓储资源配置,促进优势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增强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规模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提高规模效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稳定公益性和放活经营性相结合。粮食储备企业对政策性、公益性储备业务,坚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做强做实主业,坚持公益优先、注重社会效益,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对经营性业务,要放开搞活,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经济效益。

(四)坚持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相结合。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重组方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稳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

(一)改革企业组织形式。着力推进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结合全省地方国有粮食收储库点布局规划和无锡市粮食流通现代化发展规划,择优对镇粮管所、粮库实行子(分)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加快形成市(县)区粮食购销总公司(集团)+子公司(中心粮库、骨干粮库)、分公司+收储库点的经营管理模式,从而促进资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组建区域性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集团,在兼并重组本地、本系统内资产的同时,积极向外扩张,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市区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龙头、其他粮食企业为支撑,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进一步做大规模、做实主业、做强产业、做高效益。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坚持政企分开,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步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明确履行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时机成熟时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使国有资本更好地在服务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安全等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鼓励和支持央企、国企、民企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

(三)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着力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传统经营方式,围绕发展从田间到餐桌的粮食全产业链,适应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利用自身优势,加强与农民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适应粮食消费方式转变,积极发展城乡“放心粮油”网点、连锁经营、“粮油电子商务”等现代粮食流通业态,拓展经营空间,实现多元化发展。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向收购、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一体化发展,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四)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要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全面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以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全面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分配、财务、统计、安全生产等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绩效。建立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坚持合法经营,倡导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后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转、有效制衡,保障企业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上市。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改革推动。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开展专题研究,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本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方案。加强改革指导和推动,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扶持政策。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所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改制重组后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灵活选择有利于企业改革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现有国有划拨土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后作价入股新成立的粮食购销总公司(集团)。对于国有粮食企业土地挂牌出让收益和房产等处置收益,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产处置收益用于粮食流通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支付粮食职工分流补偿、原有退(供)养人员社会保障等改革成本。对历史遗留的没有立项、房产证、土地证等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在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对于国有粮食企业办理企业房产证、土地证等方面需要交纳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改革重组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接受中央、省、市、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从事中央、地方粮油储备、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业务的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信贷支持。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资产重组,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放重组贷款,支持企业整合。对国有粮食企业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要求的,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促进其扩大经营,积极支持改制后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收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质量建设、军粮供应以及生产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市、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融资进行担保。

(四)规范企业改制。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好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就业,办理好各种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五)强化协调配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财政、税务、国土、房管、工商、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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