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意见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建筑业的发展壮大,直接决定诸多经济行业的投资成本,并对产出效益产生重大影响。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发展目标

扶持发展一批在本地注册的专业能力强、企业管理水平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建筑企业。经过3-5年的努力,全市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科技进步明显提高,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形成无锡建筑业的品牌。到2018年,全市建筑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600亿元,创利税150亿元;形成一批具有特级资质、建筑施工产值超过30亿元的大型建筑企业;壮大一批钢结构、幕墙、环保、机电设备安装、智能化等科技装备力量强的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建筑业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优化建筑业产业格局。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相互依存、协同发展的现代建筑业产业体系。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提高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改变房建产值比重过高局面,扩大新兴建筑经济领域产值份额,形成专业协调、均衡发展的产业格局。到2015年,建筑业结构调整实现重要突破,产业集中度明显提升,全市建筑业产业集中度达到70%以上,专业企业产值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二)提高专业领域施工能力。扶助企业适应国家建设投资方向转换,着力提升在低碳、绿色、新能源领域的施工能力。鼓励骨干企业加快技术装备升级,果断切入大型基础设施和科技含量高的工程领域,抢占高端建筑市场。对外地企业承建的本地隧道、地铁、桥梁施工领域的项目,鼓励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引导本地技术装备先进、管控能力强的企业通过联合承包的形式参与专业工程建设。

(三)培养大型龙头骨干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以产权为纽带,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引导本市建筑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融资能力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建筑企业。支持鼓励大型设计、施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拓展企业功能,发展成集设计、咨询、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支持建筑企业多元化经营,向房地产、建材、装备制造、维护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开展定向辅导,指导骨干企业做好施工总承包资质及专业承包资质的部级申请工作。

三、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四)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建筑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已改制的企业加快建立股权合理流转、股东进退有序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股权配置。

(五)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鼓励施工企业与房产、设计、监理企业进行强强联合,探索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一体化的运行模式。扩大投资在经营中的比重,积极稳妥地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设计采购施工(EPC)等建设方式,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品的转变,走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一体化的新路子。建立健全项目目标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管理的标准化程度。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再造管理流程,提高企业运行质量。

(六)加快建筑施工方式变革。以科技进步统领建筑业发展,加速淘汰落后工艺,不断降低生产能耗和污染,提高机械装备水平和施工生产效率,改变长久以来建筑业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和粗放式生产方式。推进绿色施工,推广绿色建材,大力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方式,严格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相融合,通过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施工,形成建筑工业化生产和施工能力。支持建筑企业提高装备水平,提高现场组织和机械化生产能力。发挥我市先进制造业城市的人才、技术、环境等优势,鼓励建筑制品企业内引外联,走规模化、科技化发展道路,加快绿色新型建筑制品的研发、生产,提高建筑制品的产值比重。

四、强化建筑科技和人才支撑

(七)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一级以上建筑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特级建筑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筑企业开发专利技术,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争创国家级、省级工法,广泛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标准,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建筑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技改项目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对建筑科技、节能环保、新能源建设项目发展的扶持政策,引导建筑企业以重点科技项目为载体,加快产业技术革新,提高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建筑业创新创业人才工程,鼓励建筑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培养和造就适应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支持鼓励专业领域企业与相关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高素质技术工人。加强对建筑企业职工队伍的全员培训,建筑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建筑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予以纳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坚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的评价原则,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项目负责人,在推荐评定建筑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予以优先考虑。

(九)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加强传承创新,弘扬吴地建筑文化。注重培养勘察设计领军人物,支持我市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参与省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增强勘察设计企业竞争力。鼓励我市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的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在我市设立法人机构,繁荣建设设计创作,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五、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

(十)扩大市外工程承包市场。支持建筑企业跟踪国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通过企业投资、地区推介等方式开拓外阜市场,尤其要将钢结构、幕墙和环保等优势企业全面推向全国市场。支持建筑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境内外大型工程项目。鼓励建筑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签约权,探索利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组织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参与国际工程承包。

(十一)扶持建筑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鼓励符合条件的我市建筑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努力争取国外工程承包和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我市建筑企业承接框架协议下的建设项目。积极参与我国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带动我市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装备制造等企业“走出去”发展。

(十二)优化相关配套服务。建立对外承包重点企业和大项目的协调联系机制,积极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工程项目技术服务机制,对市外工程遇到的难度较大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会商,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加大对市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投诉渠道,提供咨询服务。构建“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建筑企业境外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布境外投资环境介绍,国家、省援外项目和境外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引导企业寻求商机。

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十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企业、人员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信用考核体系中信用分的评定和考核实施差别化管理,建立本地建筑企业百强排名名录,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对外地进锡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本地化管理,在我市承建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鼓励国内知名且当前市场急需的专业建筑集团落户无锡,加速外地企业的本地化。

(十四)规范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坚决遏制和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竞争机制,实行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引导企业良性竞争。对施工没有特殊资质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可以优先考虑在本地企业中公开招投标(具体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完善预选承包商制度、三合一评标制度,在国有投资项目中优先考虑行业信用评价优良,对本市税收贡献大、机械设备好、技术力量强,以及在本市承担社会责任、工程创优夺杯成绩突出的企业。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资格后审的建设工程,在本地企业资质许可的前提下,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加招投标,并达到一定比例。鼓励本地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骨干企业介入和抢占重点工程尤其是轨道交通的配套经济领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加强造价咨询市场的动态监管,完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系统,提高信息发布质量。

(十五)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水平。全面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建立健全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打造“无锡建设”的品牌。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模式,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行为。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建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探索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建筑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七、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建筑业转型发展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经信委、科技局、人保局、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的转型发展,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对鼓励发展的建筑业细分行业要优先发展、支持发展,对已近饱和、急需治理的细分行业要总量控制、强化监管,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的助手作用,鼓励行业协会为企业谋求“走出去”牵线搭台,组织各种形式的企业和产品推介,积极协调本地骨干企业在外省、外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为本地企业创造良好的外拓条件。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及各市(县)、区财政现有各种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要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对注册地在我市的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建筑企业,企业支付的境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费用最高可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补助20万元。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企业。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其新增税收市级留成部分,最高可按照前三年100%、后三年60%的标准予以奖励。经市认定的市区范围内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且年环比增量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照不高于该增量税收市级留成部分30%的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根据市有关专利资助办法的规定,对专利申请与授权费用、发明专利年费等进行适当资助。根据技术标准资助办法的规定对技术标准的研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国家级工法)进行适当资助。根据企业建有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年专利产出等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最高可资助40万元。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人才。对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视其承担项目的规模和进度,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锡购房的,最高给予7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对获得无锡市首席技师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优秀大学毕业生,与本市企业(不含中央、部属企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不受现户籍准入条件限制,直接落户,可申请租住大学生公寓,本人在外租房的,可领取租房补贴,给予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的住房补贴,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十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设工程除设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擅自设立其他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要及时全额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研究制定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联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区域统筹、保证金信用浮动等制度,建筑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加快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审计和结算速度,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从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出发,提高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切实规范税收征管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全市二级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机制。总机构在无锡的查帐征收建筑企业外出施工的,跨省的按照税法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省内的到项目所在地办理报验登记,不再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本地施工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要求实行按季预缴(控制预缴率1%以内)、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九)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成长型、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适当给予利率优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以工程合同、应收帐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动产和股权、专利权质押等形式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企业特点的应收帐款信用保险及其抵押贷款。支持建筑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缓解资金压力,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十)完善落实奖励措施。支持我市建筑企业打造全国性品牌,争创全国性工程质量奖,促进我市建筑企业创优发展。对晋升为特级资质企业的,由注册地市、市(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承建本市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总承包企业(包括参建单位)由企业注册地市、市(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承建本市建设工程获得“国优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包括参建单位)由企业注册地市(县)、区政府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已在工程费用中安排“鲁班奖”、“国优工程”奖励费用的,不重复奖励。本地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回本地缴纳所得税的,可由企业注册地市(县)、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不超过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同一年度获上述奖励的,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为准。获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和负责施工获奖项目的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按同级优质工程在投标时给予加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锡市百强建筑企业和建筑企业家评选活动。对质量管理特别突出的企业,鼓励申报“市长质量奖”,对建筑业优秀企业家、项目经理优先推荐授予劳动模范称号。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的,以及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年度内不得享受有关奖励或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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