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09〕114号
颁布日期:2009-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点实施十大强农惠农工程的决定》(锡委发〔2009〕1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努力提升金融支农的创新能力、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加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全市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着力完善有效增加农村资金供给的信贷体制和融资机制,着力提高各类金融主体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着力形成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努力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积极推进村镇银行的设立

1.科学规划村镇银行的发展布局。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认真规划村镇银行的发展战略,在江阴、宜兴等县域和涉农地区内设立和发展村镇银行。在宜兴市筹建村镇银行的基础上,2009年争取将江阴市纳入村镇银行的设立计划。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以下简称《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推动村镇银行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到2012年,符合条件的江阴、宜兴的村镇银行要争取设立3-4家分支机构,扩大我市村镇银行的覆盖面。(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无锡银监分局)

2.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和支持我市的地方法人银行、外地银行、外资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根据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根据我市三家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水平,新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作为发起人,通过扩大投资提高其综合实力,同时也积极支持外地实力强的银行、外资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锡州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宜兴农村合作银行)

(二)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1.加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步伐,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流向农村。在江阴、宜兴、滨湖、锡山、惠山、新区已批准设立6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上,积极向上争取,2009年争取新设12家,其中:江阴、宜兴、滨湖、锡山、惠山、新区各新设2家。努力构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市、县(区)、镇三级监管体系。对于监管力量强、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地区,允许增加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数量。2010年新设20家,到2012年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50家,吸引民间资本60亿元以上,争取全市乡镇和涉农街道全覆盖。(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

2.坚持服务“三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农业、农村、农户、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涉农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支持“三农”比例不得低于75%,50万元以下单户小额贷款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60%。(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3.明确发展方向。对于依法合规经营、业务发展较快、坚持服务“三农”发展方向,且没有不良记录的部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到2012年能够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成为村镇银行。(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三)允许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展信用合作。重点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章程,健全运作机制,明确监管职能部门,加大政策扶持。建立农村资金互助资金组织的市、县(区)、镇、村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发展。对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凡是能做到服务“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支农实力。(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

1.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各镇(乡)组建或确定1-2家担保机构为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同时,各地区要建立农业再担保机构,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开展担保业务,在搞好“三农”贷款发放的基础上,努力为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立健全和银行信贷合作机制,防范化解“三农”信贷风险。(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相关保险公司)

2.各金融机构加强与涉农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我市各金融机构要与全市各涉农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各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愿意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符合信贷条件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不设置最低资本金等限制性条件;各金融机构根据涉农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按其注册资本的4-10倍确定担保贷款,促进担保机构放大支农效应。对有担保机构担保的“三农”贷款,金融机构放宽贷款审批条件,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办理效率。(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3.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各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各类财产权益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公司+农户”等多种保证方式,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五)进一步提升农村保险服务水平

1.加快“三农”保险服务站点的建设工作。为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由人保财险公司、国寿保险公司代表财险、寿险公司牵头,在全市各乡镇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并将“三农”保险服务点向村级延伸。2009年底完成乡镇全覆盖,2012年完成村级全覆盖。(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人保财险公司,国寿保险公司)

2.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面,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项目,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品种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品种的保险,达到应保尽保。大力推进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特色农业、设施农业以及农机具保险试点,扩大保险覆盖面。(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金融办,相关财产保险公司)

3.继续推进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民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以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健全农民养老、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相关人寿保险公司)

(六)进一步拓宽农村经济融资渠道

1.增强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合力。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市(县)和乡镇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提高基层银行的信贷服务效率;农业银行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确保农村地区和农业贷款业务的稳定增长;农业发展银行要拓展支农领域,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邮储银行要积极开展贷款业务,充分发挥分支机构多、营业网点深入乡镇的优势,为农村和农业开展信贷服务;在市区城郊联社资源整合和产权制度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已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品牌效应,积极组建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市级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后,尽快将分支机构向所辖市(区)和乡镇延伸。努力拓展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空间,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跨区域经营,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其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2.扩大对农村地区和农业的信贷投放。重点扩大对指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和农户、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贷款。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上述地区和农业贷款的投入,每年贷款增幅要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长水平。对农村地区和农业贷款情况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管理、单独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测和引导。(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3.推动直接融资。积极培育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各类融资工具。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农业发展资金投入力度。(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相关市(县)、区分管领导及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组织领导和实施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此项工作上下联动、同步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部署制度。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中有关问题,部署落实工作目标任务。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3.建立信息上报和宣传制度。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信息上报和宣传力度,对农村金融创新工作中重大信息和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舆论宣传,使城乡各级全面了解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加大政策扶持

对新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锡政办发〔2008〕348号)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县)、区共同承担。对组织发放“三农”贷款的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贷款新增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市(县)、区和镇(乡)级的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资本金支持或补贴。市级财政给予市(农业)再担保公司一定的资金支持。对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9〕51号)中有关奖励规定的,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四)实施督查考核

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农村金融创新工作综合和专项督查活动。年底要对相关市(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开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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