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规发〔2010〕3号
颁布日期:2010-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宿政规发〔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发展环境,优化行业内部结构,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建筑业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份额,打造并巩固在全市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07〕135号)精神,结合新形势下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培育2—3家特级企业,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6家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30家以上;争创国家鲁班奖或国优项目2项以上;“十二五”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8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年增长18%以上,建筑业从业人员保持40万人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10%以上。

二、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市直和每个县(区)应选择2—3个以上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引导企业优化组合,鼓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系,鼓励建筑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对同时取得甲级设计资质和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积极引导企业深化改革,鼓励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二)提高科技水平。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建立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市、县(区)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市、县(区)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建筑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组成帮扶对子,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形成校企双赢新局面,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

(三)强化精品意识。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重奖创优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企业获国家“鲁班奖”或国优项目奖的,由获奖项目建设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获省“扬子杯奖”的,由获奖项目建设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和负责施工获奖项目的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投标时分别给予5分、2分、1分的加分。

(四)提升市场能力。凡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建筑工程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县(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由市、县(区)政府奖励给企业。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超10亿元,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超5亿元,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鼓励建筑安装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对企业所得税按实结算。

四、增强企业资本实力

(一)加强银企合作。市、县(区)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外经证明和工程保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会同金融部门大力推进银企合作,每年举办1—2次推介及授信签约活动。银行可以采用项目贷款形式,解决建筑业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扩大社会融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广泛吸纳社会自然人资本金。积极推动成立建筑业信用担保公司,专门服务建筑业企业,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一)搭建人才培养的社会化平台。将建筑业人才培养列入扶持计划,在培训机构建立、设施设备配置及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积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级经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人事、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建筑业高级人才资助力度,每年为建筑企业新增80—100名地方高级工程师、200—300名中级工程师。建设、劳动、扶贫等部门要把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转移培训计划,统筹考虑专项培训资金,各县(区)每年要安排不少于1万名建筑业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其中取得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500名。市、县(区)财政每年拨付建筑民工上岗培训经费不少于50元/人。

(二)培养和引进经营管理人才。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举办1—2次人才招聘会;每年举办建筑业企业高管人员培训班,组织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开拓视野、开阔思路、提升素质的机会,培育我市建筑业的领军人物。引导建筑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一级企业每年必须引进和培养50名大专以上人员,二级企业每年必须引进和培养20名大(中)专以上人员。引进人员属于我市建筑行业紧缺且具有高级职称(执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市级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

六、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支持我市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切实规范本地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在市域范围内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我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施工承包企业应居邀请之列。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凡邀请我市施工承包企业参与投标,且由我市施工承包企业承包施工或直接发包给我市施工承包企业的,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投资企业作为技改投入。积极组织我市建筑企业参加“江苏优势建筑企业”省外推介活动,努力提升本土建筑企业的对外知名度。鼓励骨干企业开展联合竞争,对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项目,市属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项目,鼓励企业与省内外企业联合承包。

(二)强化工程资金管理。市、县(区)发改部门应加强建设资金核准,对资金不到位、无资金保证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按合同约定,凡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经查实,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无业主和施工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等资料,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前一项目未结清,后续项目不得立项建设。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施工企业,严肃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等行为。

(四)开辟绿色通道。凡具备注册标准申请设立建筑企业的,工商部门应给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升级、新成立和改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补足。

(五)加强建筑企业司法援助。进一步完善建筑业领域的法律保障体系,打击建筑业领域经济犯罪,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对施工企业发生的经济诈骗案件,司法部门要为企业提供免费司法援助,加大处理力度,及时挽回企业损失,为建筑企业创造健康的法制环境。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