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装配式混凝土构件推广使用的意见(试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装配式混凝土构件推广使用的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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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装配式混凝土构件推广使用的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装配式混凝土构件推广使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应以绿色建筑创建为载体,在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中推广使用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鼓励使用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列入全市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市区(指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应先行选择保障性住房或公共建筑项目作为装配式建筑的试点项目。
二、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市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规定20%的装配式建筑的配建比例;市区保障性住房的楼梯、阳台、空调板等应100%使用装配式混凝土构件。施工图审查部门应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三、装配式建筑的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质量检测报告,对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质量检测报告的项目,应由装配式建筑的生产企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四、对使用经省墙改办认定的装配式墙体材料达60%以上的建设单位按使用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资金扶持,对验收合格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建设单位25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资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同级财政(受益财政)承担,其中:市区“东至古黄河,南至项王路、发展大道、青海湖路(含),西至环城西路(含),北至古黄河”范围和“东至运河,南至环城南路,西至古黄河,北至运河”范围项目由市和宿城区按3:7比例分担。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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