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水电气热用户工程市场化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水电气热用户工程市场化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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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水电气热用户工程市场化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水、电、气、热用户工程市场化改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宿迁市水、电、气、热用户工程市场化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资源要素配置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水、电、气、热用户工程公开、公平、规范和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近两年深化改革的若干要点》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用户工程,是指用户单位为满足水、电、气、热使用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水、电、气、热装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包括接入设施工程和接受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是供水、供电和供热、供气用户工程建设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做好水、电、气、热用户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工作。
市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用户工程建设市场化改革的价格指导、公开竞标等工作,促进用户工程建设市场公开、规范、透明。
第四条用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施工单位还需具备相应的用户工程建设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属于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用户工程,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邀标方式确定用户工程施工单位;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用户工程,鼓励用户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六条用户工程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等要求,用户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方案。
水、气、热用户工程设计方案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技术性审核;电力用户工程设计方案,由电力经营单位进行技术性审核。经审核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用户单位方可组织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
第七条用户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用户工程建设合同,明确用户工程的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内容。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市工商局制定用户工程建设合同范本,供用户单位和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第八条用户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用户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主要管线材料质量的控制。
主要管线材料进场施工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检测合格报告和施工材料采购清单应在施工前报经营单位等相关方备存,并存入工程竣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用户单位会经营单位等进行隐蔽前验收。
第九条用户工程竣工后,气、热用户工程由用户单位会经营单位等组织现场勘验和竣工验收,水、电用户工程由经营单位组织现场勘验和竣工验收。用户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合格报告,作为部门监管的依据。经验收合格的用户工程方可接入主管网。
第十条建立用户工程费用争议会审制度。用户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结算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请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费用争议会审。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受争议申请后,会同行业主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等部门进行会审,通过实地勘验等方式,核查材料价格和工程费用提取等是否符合定额取费标准,并予以调解,作为争议双方执行的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用户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机制。用户工程施工单位等企业进入宿迁市用户工程建设市场,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单位信用档案,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用户单位选择施工单位的参考依据。具体的评价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市信用办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加强水、电、气、热行业自律。经营单位不得要求用户单位接受指定服务或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对经检验合格的用户工程,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接入相应的主管网(线)。
第十三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设立施工单位承接用户工程;
(二)在施工单位中兼职取酬或从事其他有偿活动;
(三)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用户工程市场化改革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由市监察局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用户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用户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等行为的,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强制用户单位或施工单位接收其指定服务或购买指定产品的,由市场秩序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验收合格的用户工程,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入主管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用户单位是指水、电、气、热使用单位(不包括住宅区),经营单位是指水、电、气、热供给企业,施工单位是指水、电、气、热用户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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