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3〕43号
颁布日期:2013-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3年是实施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持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关键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度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多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工作目标

2013年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新开工25280套,基本建成14440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50户;城中村改造新开工6830套,基本完成6330套,旧住宅区整治新开工1000套,基本完成1000套。

(一)公共租赁住房任务:新开工2880套,其中政府投资1850套;基本建成2380套,其中政府投资1150套。

(二)经济适用住房任务:新开工1200套,基本建成2050套。

(三)限价商品住房任务:新开工3100套,基本建成2860套。

(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任务:新开工18100套,基本建成7150套。

(五)城中村改造任务:新开工6830套,基本完成6330套。

(六)旧住宅区整治任务:新开工1000套,基本完成1000套。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努力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于新开工项目,3月初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3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4月底前全面开工,6月底前所有新开工项目进度达到正负零,11月底前工程主体封顶,完成基本建成任务。对于往年结转项目,11月底前完成建成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合理安排改造时序,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要有序实施改造。

(二)加快开展租赁补贴。尚未开展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一季度要对辖区内居民住房、收入情况等调查核实,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采取“三审两公示”程序,向符合条件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年内实现零的突破,为下一步做好实物配租工作打好基础。

(三)尽快组织房源分配。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要在项目竣工前,提前完成轮候排序、公开摇号,提前定向到位。项目竣工验收后加快房屋装修,限时将房屋交付符合条件家庭,尽早将建设成果转化为保障成果。同时,严把分配关口,严格规范准入、审核、轮候、分配、退出等程序。

(四)加快完善管理体系。今年省政府将我市列为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全覆盖试点市,各县区要抓住机遇,在10月底前建立一整套住房保障信息化系统和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审联网系统,并与公安、工商、社保、税务、银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无缝对接,实现保障对象申请、审核网上并联审批,保障房建设信息和分配对象家庭住房信息、各类收入信息等在管理系统上能及时查询。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核查准确和公平公正分配。民政部门要加快制定个人工资、资产、经营性收入认定办法,进一步做好提标扩面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用地供应。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提前做好项目储备,落实到具体地块。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按照建设项目和具体地块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建立保障性住房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主体信用信息库。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2〕20号)要求,严格执行永久性标识制度,标识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责任,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执法具体实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专项监督执法工作。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建立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检测制度、施工现场开放日制度、业主验房制度和工程交用后的保修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监理第三方管理。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编制住房保障资金专项预算,并结合年度保障形式、融资计划和资本金比例等调整财政性资金投入计划。确保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上为保障性住房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政策。支持和鼓励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努力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需求,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要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每项工作有部署、有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加强联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以及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成本和净收益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核算、制定与完善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措、落实上级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和落实;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选址、规划方案的审批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核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督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的落实;地税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免收相关税费;监察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监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审批服务部门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并联审批等制度,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予以通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约谈其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也要相应建立约谈问责机制,推进工作开展。

附件:全市201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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