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类开发区(含园区、新区,下同)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不断增多,相当一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成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盲区和薄弱环节,导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强化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消除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盲区,预防和减少各类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纳入统一监管范围

开发区建设是城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依法将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纳入统一监管,不能成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漏洞”和“死角”。各类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主体是谁,都应依法接受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阻挠依法检查,造成事故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管机构

各类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管机构,按辖区内建设工程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监督人员经省住建厅组织的安监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对具备条件独立设立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报请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后,独立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独立设立安监机构的,可以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开发区(园区、新区)分站的名义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分站由所在的开发区(园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分站的业务指导。

三、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各类开发区内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同时,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强化针对性服务,切实防止借口加快建设、提高效率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发生。对违法开工的建设工程,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一律停止施工。

四、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明确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全面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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