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5〕3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第79号令)和《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抚府发﹝2013﹞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设计

第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一)甲级: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二条各类用地规划设计时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4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3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五)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城市主要干道不低于30%,次要干道不低于25%;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也应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七)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另有规定的,按出让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执行。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第二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批准,不足绿化用地面积按标准交纳集中绿化补偿费,统一安排异地集中绿化。

第四条规划设计植物配置应疏密有致、合理搭配,苗木应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指本地区天然分布树种或者已引种多年且在当地一直表现良好的外来树种),少用或不用外来树种。确因工程建设需引进外来树种的,必须提供苗木检疫证,防止外来病虫害和入侵植物的侵害。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中应尽量采用全冠苗或经过移栽3年以上且具有三级分枝以上的骨架苗,严格控制使用截杆苗。

第六条公园、道路、居住小区等园林绿化设计必须符合各类绿地设计规范。

第七条较大面积(1000㎡以上)的道路绿地及公园绿地必须安装浇灌系统,确保干旱季节苗木成活率,行道树必须添设护树板。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各类绿地绿化设计方案必须统一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审批。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中涉及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未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批的,市财政局不予审核园林绿化工程预算。

第九条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中涉及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市财政局对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不予审核。

第十条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实行联审联批,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未经审批不予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市园林绿化局对绿化工程质量和施工进行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园林绿化局不予验收和接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备案的绿化设计施工图施工,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种植土、种植穴和园林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施工时不得随意改变苗木品种,降低苗木规格。

第十三条苗木栽种和移植原则上应在日平均气温25℃以下时进行。

第四章苗木规格及造价控制

第十四条每年3-4月,由市园林绿化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造价站)等相关部门对常用苗木进行询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江西省造价信息》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从严审核和控制使用大树、人工造型树和名贵树种,原则上主要安排在城市重要节点,用于提升景观效果。大树、人工造型树和名贵树种栽植时应通知市园林绿化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对品种和树形进行确认,符合设计要求方可种植。

第十六条大树是指胸径超过20cm的常绿全冠和落叶乔木,名贵树种是指信息价单株超过10000元以上的各种苗木。

第十七条行道树栽种的乔木胸径应在10cm以上,分枝点应高于280cm。无中心立枝的树木必须有4根以上一级主枝,长度不得小于100cm。

第五章苗木移植

第十八条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超过以上砍伐或移植数量的,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苗木移植由市园林绿化局指定具体地点并建立苗木台账,加强日常管理。规划安排抚河公园(沙滩乐园至东临大桥段空地)和凤岗河绿地(玉茗大道与王安石大道交汇口西北角空地)为苗木假植点,并在新建的凤岗河治理生态建设工程等公共绿地项目中,规划预留部分空地用于消纳移植苗木。

第二十条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在进行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与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衔接,在设计中尽量使用假植苗木。市园林绿化局在审批时,从严把关并核定假植苗木使用品种、规格和数量,通知市财政局在预(结)算中核减苗木购置费,仅计算苗木移植及养护费。

第二十一条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苗木移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定移植地点,并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移植和养护。

第二十二条从假植地点起挖苗木用于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的,苗木清单必须经市园林绿化局和建设单位双方签字盖章,作为移植费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开设通道需要拆除绿化带和移植苗木的,苗木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并按规定缴纳占用绿地的相关规费。

第六章验收要求

第二十四条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园林绿化和园林设施分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15日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园林绿化工程专项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办理园林绿化工程专项验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立项批文、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竣工图(注明红线范围、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等)纸质和电子文件(CAD格式)。

(三)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绿化施工合同。

(四)工程中间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外地购入苗木检验证、检疫报告、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五)经财政审核的绿化工程预算报告及清单。

(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的苗木表,含品种、规格、数量。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专项验收时必须达到以下验收标准:

(一)乔灌木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未成活苗木在种植季节补栽。

(二)地被色块苗、花卉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无缺株,草坪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各种地被色块苗、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达到95%以上,未成活的及时补栽,地被色块苗、花卉与草坪之间做好切边处理,确保地被色块苗、花卉不被草坪侵袭。

(三)绿地整洁,无流黄、无杂物,表面具有散水坡度,无积水现象。绿地内园林设施完好无损,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园林绿化分项工程竣工后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现场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意见,交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方可组织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居住小区、单位庭院等园林绿化工程专项验收按照联审联批制度执行。

第七章移交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园林绿化工程自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施工单位养护1年,达到移交要求后再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移交。补植的苗木需延迟养护1年后再予移交,或交纳1年的养护成活费由市园林绿化局委托养护中心进行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市政府批转意见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验,对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达到移交要求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园林绿化局三方签订移交协议书。

第三十条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园林绿化工程达不到移交接管条件的,市园林绿化局不予接管,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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