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预(结)决算评审审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预(结)决算评审审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3〕24号

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预(结)决算评审、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

预(结)决算评审、审计工作

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预(结)决算评审、审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工程预(结)决算资料送审程序、质量要求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结)决算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BT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与BT投资相结合的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政府投资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审计程序。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需要进行预(结)决算评审、审计时,应以专题请示的形式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程序将项目批给财政部门评审、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批准。以最后审定的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或工程(结)决算价。

第四条业主单位编制工程预(结)决算文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二)禁止“三边”工程。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施工、边设计,工程预算文件报经财政部门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按要求送齐工程预(结)决算资料,需提交的详细资料如下:

(一)业主单位报送工程预算应提供的工程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2.工程施工图纸及电子版;

3.工程预算书及电子版;

4.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版。

(二)业主单位报送工程结算应提供的工程资料。

1.项目概预算编制书;

2.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批复文件;

3.业主单位工程招标书(含工程量清单报价、标底);

4.施工单位工程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5.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及电子版;

6.工程量签证单、图纸变更批复、变更图纸;

7.工程预(结)算书及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底稿及电子版;

8.地质勘探报告、施工进度形象记录、监理日记;

9.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明细表、政府采购资料;

10.业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资料真实、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书。

(三)业主单位报送工程决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资料:

1.财政部门评审的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含工程量计算底稿及电子版);

2.资金平衡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基建借款情况表、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项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建安工程投资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尾工工程投资说明、会计账薄及凭证、税费缴交原始凭证;

3.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采购、供货等单位与该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财务账簿及凭证等资料;

4.其他与该项目相关的工程、财务资料;

5.业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资料真实、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前,业主单位应按工程预算编制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书进行编制,所编制的工程预算应与发改委批复的概算和工程设计图纸相吻合,真实反映工程图纸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工程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做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突破预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的,对变更预算5%以内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决定即可实施;对变更预算5%以上(含5%)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督促施工单位施工。如遇重大事项的签证,业主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进行会签,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派员进行事中监督,做好影像资料及文字说明,并以书面纸质材料报送评审中心备案。以下重大事项的造价变更,需报送评审中心备案督查:

(一)由于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投资额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地质情况的变化所引发工程投资额增减在5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中途,需要附加其他建设内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工程质量检测不符合要求,但又与施工方无关,需要重新建设且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由于国家、省和市政策调整,施工合同期内主材价格大幅度变化,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引发工程投资额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项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文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认真初审,并经集体研究,由项目责任单位法人签字后方可将审核情况说明与结算报审资料报送给财政部门,同时对报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后高于合同价15%的,业主单位应做出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注意的事项。

(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评审及审计部门决算审计工作的开展,按要求提供评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及时通知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过程监督等。

(二)业主单位应当指定负责现场施工的技术人员为送审资料的责任人,不得委托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及个人代理送审事宜。该负责人应随时解答财政、审计部门提出的疑问,对签证单内容做出解释等。

(三)签证内容原则上“签量不签价”,签协商价的部分必须附注协商价的依据(或提供询价原始记录)。

第十条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由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独立进行评审;

(二)由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合法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并拟定项目评审组组长,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进行复审。

财政部门投资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1.财政部门接到业主单位报送的工程预(结)算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工程预算按有关标准、定额、规范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形成评审结论,属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应同时上报市政府;

2.财政部门将确认后的预算评审结论反馈给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参照项目预算评审结论组织招投标,签订工程合同等;

3.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结算及有关资料进行评审,形成项目结算的评审结论;

4.财政部门向业主单位反馈评审结论,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5.根据被评审单位提出的意见,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对,并对重大问题进行会审;

6.经核对和会审,财政部门和被评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如经核对和复审后,被评审单位无法进一步提出合理的意见而故意拖延的,财政部门可单方面出具评审报告;

7.政府重点工程的项目,财政部门将项目评审报告报送市政府审定;

8.财政部门将审核批复后的评审报告反馈给业主单位。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报告进一步调整项目财政资金的安排和办理资金的拨付。业主单位根据政府抄告单办理工程余款的清算,进行工程账务处理,及交付使用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投资评审工作制度。

(一)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规范服务、及时高效的原则,热情接待服务对象,积极主动办理评审事项。对业主单位,一次性告知评审所需资料、项目排序序号和审核时限,提供工程预(结)算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优质、高效的原则,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工程预(结)算审查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评审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工程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项目初审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项目前期审查:5个工作日。

2.工程项目预算(标底)。

(1)投资500万元以内的,5个工作日;

(2)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7个工作日;

(3)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

(4)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

3.工程结算。

(1)投资5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

(2)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

(3)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4)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25个工作日。

(三)实行排序评审制。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财政部门对送审项目按委托时间先后排序,同时告知排序序号。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按排序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完成项目初审并尽可能同时安排多个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四)实行特事特办制。凡被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将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综合费率的确定。房屋建筑(含市政建筑)的综合费率控制在15%以内;房屋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园林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综合费率同比下浮比例计取工程综合费率(规费、税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费率不得下浮;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按定额标准费率的一半以内计算)。

仿古建筑(含小品工程)执行2000年江西省相应工程定额和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综合费率参照房建工程同比例下浮。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对工程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设计标准过高,将提出质疑,同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对工程变更预算超过5%(含5%)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变更,上报市政府,政府批复同意后下发抄告单,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批复进行增加预算的审核。

第十五条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利益,现场施工人员“五险一金”实行代扣代缴制。在工程预算评审时,按取费标准取费,将规费项目作为暂列金额列入工程造价中;在工程结算评审时,施工单位应提供现场施工农民工名单,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暂列金额范围内由财政部门代为缴纳。如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不出相关资料证明,结算时工程规费将予以扣减。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所进行的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根据政府批转工程决算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项目业主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中,可以对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相关税费缴交情况。

第二十条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责任单位或施工业主最高支付合同价款的70%工程款,其余30%工程款必须按照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结果进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工程项目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预结(决)算审批程序的通知》(抚府字〔2012〕49号)规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先由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再由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报分管城建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签批,签批后由市政府下发抄告单,批复(抄告单)的金额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在对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工程决算审计的同时,对财政部门做出的工程结算评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应优先考虑市重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在《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尽量压缩审计时限,做到优质高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行为准则:

(一)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按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

(三)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

(四)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有义务保守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务秘密,不得私下和被评审单位接触。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建立现场管理人员、监理、设计、造价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业主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随意签证变更工程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对监理、设计、造价从业人员不严格执行从业规范,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要及时通报其主管理部门,性质严重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准入当地建筑市场。对建设、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违反廉政规定相互串通、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评审工作人员与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在履行评审、审计监督职责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未按评审、审计程序实施评审、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违反相关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为规范业主(建设)单位预(结)算报审行为,节约工程预(结)算协审费用,业主(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预算、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评审:

(一)工程预算。

1.业主单位自主编制的工程预算,送审额与审定额相差15%及以上者,业主(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抚府办发〔2012〕7号《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再下浮10%。

2.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送审额与审定额相差15%及以上者,业主(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抚府办发〔2012〕7号《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下浮10%,业主(建设)单位还应扣除中介机构预算编制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限制准入当地建筑市场,在三年之内不得承接市直单位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事宜。

(二)工程结算。

1.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业主(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认真初审,施工单位送审额与业主(建设)单位初审额相差15%及以上者,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初审的工程协审费用在施工单位利润中扣减列支。

2.业主(建设)单位经初审报审给财政部门的工程结算,送审额与审定额相差15%及以上者,业主(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抚府办发〔2012〕7号《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再下浮10%,同时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的工程协审费用在施工单位利润中扣减列支。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通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结算的,经审计部门工程决算审计:

(一)误差率超过5%的不予支付该次工程协审费,并提出警告。一年之内累计超过三次者,财政部门将在年终考核中将其列入不合格名单。

(二)误差率超过10%的,除不予支付该次工程协审费外,财政部门将立即取消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协审资格,在三年之内不得承接市直单位工程的编审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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