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我市“光明·微笑”工程保障措施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我市“光明·微笑”工程保障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字〔2009〕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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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强化我市“光明·微笑”工程保障措施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9〕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快速有效地推进我市“光明·微笑”工程,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强化我市“光明·微笑”工程保障措施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环境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光明·微笑”工程作为近阶段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当前要重点加强对医院相关设施的投入,要为医院配齐眼科所需的检查、手术治疗设备,积极优化患者手术环境和住院环境。各定点医院要为前来实施手术的白内障或唇腭裂患者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设置专门的有空调的病房,预留足够床位,确保为每位患者提供舒适的诊疗服务。要对手术患者实行术后跟踪服务,建立双线随访制度。定点医院要建立随访卡制度,加强与术后患者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的白内障或唇腭裂术后并发症免收挂号费和治疗费。患者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要承担本地患者的随访任务,对每位手术患者要做好随访记录,发现情况及时与定点医院沟通,妥善进行处理。
二、强化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联系制度,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调度“光明·微笑”工程,每周至少一次到定点医院看望白内障或唇腭裂手术患者,切实解决“光明·微笑”工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要建立信息日通报制度,对“光明·微笑”工程信息实行每日一通报。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推动不力,影响“光明·微笑”工程实施的相关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光明·微笑”工程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从为我市“光明·微笑”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医护人员中评选出20名“光明·微笑使者”,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联席会成员单位中评选出“十佳组织单位”,分别给予表彰。
(三)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承担起“光明·微笑”工程的政策宣传和报道工作,要通过老百姓普遍易于接受的如有线电视、广播电视报、抚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实施“光明·微笑”工程的宣传,确保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将各地实施工程采取的措施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工程的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工程办要落实人员,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及时提供新闻线索。
三、整合技术资源
各级“光明·微笑”工程办要统筹辖区范围内的医疗资源,摸清底数,合理安排好手术医生和筛查确诊医务人员两支技术队伍。同时要想办法联系外地医院眼科专家,争取外援技术力量支援我市“光明·微笑”工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本部门优势,积极创新举措,出台优惠政策,共同为我市“光明·微笑”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解决手术患者困难补助
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白内障、唇腭裂手术患者专项补助资金,着力解决手术患者的困难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照白内障患者100元、唇腭裂患者200元的标准为每位手术患者提供营养及交通补助,其中市财政解决30%,县(区)财政解决70%。市级补助资金由各定点医院先期垫付,每月底由市财政按实际医院手术数统一拨付,县级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每月按本地手术患者数拨付给县工程办,由工程办负责发放。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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