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应的初审和审批工作一律停止实施。对应国务院取消的1个我市项目予以取消。对此次国务院决定下放至市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中直驻赣单位承接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行审批。对下放的审批项目,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自通知下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有关部门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书面报市审改办。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对应国务院精简事项项目目录

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5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对应国务院精简事项项目目录

(共计1项)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意见

备注

1

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分行

贷款卡发放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附件2

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衔接机关

备注

1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市烟草专卖局

2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国家

邮政局

市邮政管理局

3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国家

邮政局

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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