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2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3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应的初审和审批工作一律停止实施,对应国务院取消事项的我市项目予以取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行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测体系,覆盖监管盲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及市直有关部门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书面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对应国务院精简事项项目目录

201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对应国务院精简事项项目目录

(共计3项)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

意见

备注

1

市水利局

权限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取消

2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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