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全面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全面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全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全面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全面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项目排查工作。
赣州市发改委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国资委
赣州市国土局赣州市矿管局赣州市规划局
2015年10月31日
全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全面排查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市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发电〔2015〕65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发改电〔2015〕90号)的要求,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全市十八以来的各类项目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全面排查项目划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质采购三类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矿业权审批出让,房地产规划与容积率审批、调整及土地性质变更三类工作事项,共六大类。
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排查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排查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排查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等事项排查工作;由市矿管局牵头负责全市矿业权审批、出让等事项排查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负责全市房地产规划与容积率审批、调整及土地性质变更事项排查工作,并分别制定排查范围、内容及工作时间节点,部署全面排查工作。
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项目全面排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精神,落实党委(党组)专项治理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全面排查工作取得实效。各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单位)要认清形势,端正思想,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报告自查情况;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本系统项目排查的牵头、汇总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指导和推进,认真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事项)逐一开展自查和核查工作,对排查项目(事项)进行汇总,并及时报送同级发改部门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发改、财政、国资、国土、矿管、规划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好项目排查牵头组织职责,督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项目排查,会同环保、水利、交通、人防、消防等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排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将重点抽查情况在上报省、市牵头部门的同时报送同级发改委,由发改部门汇总上报同级纪委。
二、严肃纪律,严格排查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本单位、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排查情况相关表格签字背书。项目排查工作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回避问题、抵制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无论在专项治理期间还是结束后,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自查、核查或重点抽查中不认真、不负责、工作走过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或故意隐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排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排查工作的,一律按瞒报处理,依纪追究有关责任部门主要责任,并在重点抽查阶段纳入重点抽查对象。
三、督促整改,建章立制
对在此次项目全面排查发现存在的违规问题,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抓紧整改,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时限,特别严重的要按照有关制度和管理要求规定进行处理;整改落实情况实行销号管理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各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通过排查工作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建立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要及时公开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办事制度、审批权限、操作流程和审批结果,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工程项目推进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减少领导干部权力寻租的机会。各级项目排查牵头单位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沟通汇报。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排查范围、内容及工作时间节点
2.政府采购排查范围、内容及工作时间节点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质采购排查范围、内
容及工作时间节点
4.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事项排查范围、内容及工作时间节点
5.矿业权审批、出让事项排查范围、内容及工作时间节点
6.房地产规划与容积率审批、调整及土地性质变更事项排查范
围、内容及工作时间节点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
排查范围、内容及工作时间节点
(牵头部门: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排查范围
根据《全市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有关全面排查工作的要求,此次纳入全面排查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使用中央、省、市、县(区、市)、乡(镇)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政府性融资或自有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立项、在建或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续建、扩建、改造、装饰工程及各类专业性工程,凡在该时间段内产生了工程量或发生工程款支付情况均应列入排查范围。
二、排查内容
项目全面排查内容包括从报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相关工程建设事项,重点排查项目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存在的违规问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排查内容及重点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决策方面
1.项目未经程序和权限立项、规划,违反规定随意决策的;
2.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书、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3.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4.违反国家规定建设“楼堂馆所”的;
5.其它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决策行为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1.未经程序和权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而进行招标投标的;
2.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各种违规方式或理由实行邀请招标的;
3.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4.招标文件为特定投标人定制投标条件,影响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5.违规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等;
6.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方面
1.超标准、超规模、不按实际需求实施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提高工程造价基数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功能设施的;
2.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超豪华装修的。
(四)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
1.违反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的;
2.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开工建设的;
3.随意变更设计的;
4.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弄虚作假进行工程签证的;
5.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国家规定工期要求压缩工期、赶进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6.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五)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
1.未办理或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
2.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3.项目建设时,没有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三同时”原则开展工作的;
4.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的。
(六)人防工程建设方面
1.违反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或减、免、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2.其他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活动行为的。
(七)消防工程建设方面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消防设计或消防验收未依法报告备案的;
4.消防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5.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6.有其他违反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
(八)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方面
1.不按规定进行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验收的;
2.不按预算安排使用项目资金的;
3.不按工程进度超额、超前支付工程款的;
4.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或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支付或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
5.不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的;
6.未经综合验收、未经审计就全额支付工程款的;
7.其他违反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九)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方面
1.项目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2.对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的;
3.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行为的。
三、排查组织及时间节点
从2015年11月1日起,项目排查工作在全市同时全面铺开,至2016年3月底前结束。项目排查工作按照行业归口、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各级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抽查四个阶段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自查阶段
此阶段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对照项目批准和具体实施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逐一自查项目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存在的违规问题,如实填写《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一)(二)(三)(四)》(详见附表1-1)。自查发现的违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要从产生原因、决策程序等方面作出专题说明,其中对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的,要如实说明并提供详细线索。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填写好的《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并同违规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报送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工作在11月15日前完成。
2.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查阶段
此阶段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的《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和项目现场、建设档案等情况实地进行核实检查。核实检查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四)》中签署核查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性建设管理要求,对项目存在的违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一般性违规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对所属项目逐个核查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内工程建设项目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部门(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1-2),连同签署了检查意见的《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四)》一并报送同级发改委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的《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原件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对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情况,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对照赣市办发电〔2015〕65号文通知和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具体情形,填写《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线索报告表》(附表1-3),并及时将相关线索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由乡(镇)政府或其部门为实施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查自纠后,按行业归口原则的要求分别由县(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不能落实归口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乡(镇)政府收集后交县(区、市)级发改委组织开展检查。
各级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承担业主职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要求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和核查。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工作,在11月30日前完成。
3.行业和地方汇总阶段
各级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级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填写《××行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1-4),报送同级发改委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将本地所属各行业项目汇总后(格式参照附表1-4,按行业分列),报同级纪委和上级发改部门。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发改委于2015年12月5日前完成本系统、本地区排查项目汇总并报送市发改委(表格、电子版一并报送)。其中市本级项目不分投资额大小,全部汇总报送;县(市、区)所属项目汇总报送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排查情况;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线索的项目排查情况,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汇总报送。同时,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将单个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排查情况汇总上报省直主管部门。
4.行政监管部门抽查阶段
按照分级负责为主的原则,由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人防等监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主要任务是:核实前阶段项目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过程中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查找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
市级抽查项目的原则:
(1)市本级项目按一定比例抽查。市级以下项目主要抽查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安排一定比例抽查。市级监管部门除对市本级所属项目进行抽查外,还应抽查一定比例的县属(含乡镇)项目。
(2)实际情况与填报情况相差较大的。
(3)项目排查发现违规问题较多或违规问题特别严重的。
(4)未进行公开招标、或工程变更签证超过20%以上的、或项目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
(5)群众反映强烈的。
(6)其他情况需列入抽查的。
县级抽查在2016年1月5日前完成,1月10日前由县(市、区)发改委将抽查情况报市发改委、县(市、区)纪委。
市级抽查在2016年1月25日前完成,1月31日前由市发改委将抽查情况报省发改委、市纪委。
市发改委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贤钦;联系电话:0797-8291268
传真:0797-8391273
附件:http://www.ganzhou.gov.cn/zwgk/cyxx/fggw/zfwj/201511/t20151118_8721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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