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市府办字〔2014〕53号
颁布日期:2014-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4日

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保障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经市政府批准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二)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汇总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情况;

(三)承担或参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四)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五)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六)牵头组织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考评工作;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

(二)负责监督所属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负责本行业范围内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及时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五)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县(市、区)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

(二)做好辖区内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推进和管理工作;

(三)做好辖区内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以及项目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掌握项目建设情况,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每月及时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编制项目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三)建立项目实施台帐,按要求及时向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的同时,应及时报市重点办;

(四)做好项目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市监察、财政、审计、安监、质监、稽查、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九条在符合行业政策的基础上,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定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

(三)重大社会事业及民生工程项目;

(四)重大农林水、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类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必须是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已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总体方案和项目建设推进计划,并确保年内可开工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必须在3亿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

(三)工业产业项目总投资必须在2亿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5000万元以上;

(四)民生、社会事业等其它项目总投资必须在1亿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5000万元以上;

(五)按基建程序已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工作未完成,但符合项目确定范围且年内能争取开工的项目,可申请列为市重点工程预备项目;

(六)跨年度在建项目,原则上可结转为下一年度续建项目。

第十一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二)市重点办会同市发改委对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综合遴选,编制年度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需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意见,经市重点办审核后向省发改委申报。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市政府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挂牌管理,并从项目审批、项目用地、融资、收费减免以及协调服务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一)项目审批职能部门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争取国家、省级层面相关审批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市重点办向省发改委优先申报,争取用地指标在省重点建设项目中优先安排。

(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优先推荐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国家、省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将资金优先投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四)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市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五)项目所在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依法保证和按期交付项目建设用地;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法抓好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业主实施的工作模式。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分级调度制度。对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遇到的节点、难点问题,由项目挂点(责任)领导及时召开项目调度会议研究解决;市政府分管领导每月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研究解决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专题研究。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情况通报制度。市重点办及时掌握、分析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全市通报一次进展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督查督办制度。市重点办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重点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联合督办,并下达《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督办通知单》;相关单位应按时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对年内无法开工和难以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经市重点办核实,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对符合列入市重点工程建设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重点办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增列为当年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项目所属行业的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应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实行项目结(决)算审查(计)制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结(决)算审查(计)由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行项目年度考评制度。市政府每年将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情况纳入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和市直(驻市)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效能低下而影响项目建设的,将依照《赣州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7〕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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