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推进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

1.市、县(市、区)行政服务场所统称为“××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其管理机构为“××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场所统称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2.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管理、服务、协调等行政职能。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和分中心接受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

3.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市本级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4.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加大对中心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经费、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的建设和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办公人员、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5.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立足“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创新行政审批服务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水平。要把方便客商、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作为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标准,真正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公正、便民、高效、廉洁的服务窗口和政务超市。

6.本着应进必进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经清理保留的行政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要进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统一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少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联合设立“综合窗口”,由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制定《综合窗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便民)服务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7.凡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要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要求,成立行政服务科(股),统一刊刻审批专用章,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归口该科(股),任命科(股)室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成建制进入本级行政服务中心,充分授权单位窗口,坚决杜绝“名进实不进、人进权不进”的现象。在行政服务事项的审批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窗口对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窗口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8.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完善“首问负责制”、“一审一核制”、“限时办结制”等行之有效的审批方式,切实增强窗口的办事功能,提高审批效率。对同一行政服务事项涉及本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窗口单位的,或者属于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的申请,按照“绿色通道”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

9.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化平台资源,使各级政府网络平台与行政服务中心和部门局域网并联互通,实现网上公告、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网上投诉和网上监管功能,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10.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经常过问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协调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将行政(便民)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或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11.各进驻部门要积极支持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加大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力度,落实工作责任,促进窗口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好、服务优的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在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进驻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应事先征得中心管理机构同意。单位分管领导要定期到中心现场办公,协调好部门与窗口的关系。要经常听取窗口工作汇报,对窗口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12.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实施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对项目和收费应进不进、多头受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并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要将进驻中心各窗口单位工作情况,作为部门行风评议的内容之一。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举报箱、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法制、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实施部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监督。

13.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对本中心的实施部门窗口、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考核先进单位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14.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管理机构和实施部门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领导,日常管理和考核由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纳入中心年度考核,按窗口总人数的20%确定本年度的先进人数。对考核先进的工作人员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作为原单位提拔任用、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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