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景府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到位。对国务院国发〔2013〕19号和省政府赣府发〔2013〕17号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相对应的事项(含对应的审核、初审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截留或以其他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不得违法将审批事项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审批事项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类似审批的行为;不得对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事项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二、下放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承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和省直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确保顺利承接,要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下放到县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项目,市政府部门和市直单位不得截留行使审批权。

三、加强取消和下放行使审批权后的监管和服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和服务文件,并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修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要与政府机构脱钩,保证行业协会工作的独立性,同时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搞好服务,不得变相审批。

附件:1.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2.下放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3.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2013年7月3日

附件1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

审批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衔接机关

备注

1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工商总局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权限按省政府和省工商局的文件执行

4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商总局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科技部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6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科技部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2

下放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衔接机关

备注

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体育总局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序号

项目

收费部门

依据

备注

1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2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烟草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

3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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