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景府办字〔2015〕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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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的清理标准、清理方法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相关的文件清理工作。并认真填写文件要求的附表,在2016年1月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徐程
联系电话:8382221
2015年11月16日
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的方案>的通知》(赣办发电〔2015〕58号)的部署,现将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定的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的;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协调或相违背的;
(三)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或妨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
(四)含有地方保护主义或行业保护内容,有损群众合法权益的;
(五)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
(六)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
三、清理方法
根据赣办发电〔2015〕58号文件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或建议,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由承受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的,由该部门组织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由该议事协调机构所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清理。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9月25日至10月31日)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对象、标准和方法,对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刻废止;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并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论证阶段(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
省政府法制办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查论证。认为需要废止或修改的,与制定机关积极沟通,保证每件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清理标准。
(三)公布结果阶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省政府法制办将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省纪委,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保证“有机构管事、有专人干事,”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摸清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或建议,杜绝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将加强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此通知,部署和开展本级政府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
联系人:邓文平电话:88635618、13576055022
附件:1.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2.保留的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3.修改的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4.废止的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5.失效的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6.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http://www.jdz.gov.cn/fgwj/qtygwj/201512/t20151225_685431.htm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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