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筑工程规费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筑工程规费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建筑工程规费征管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12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0日

景德镇市建筑工程规费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收费,落实涉企优惠政策,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央、省收费管理和优化发展环境有关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建筑工程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规费是指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仅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费征管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管委)牵头负责。

第二章规费征管规程

第五条成立市建筑工程规费征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市征管办采用一单清会议的形式开展规费征收工作。一单清会议人员:市行管委有关人员,市财政、规划、建设、人防、水务、气象、市政工程、白蚁防治、墙革、散装水泥、房产交易管理等单位首席代表,建设单位负责人等。

建设单位完备资料后提出申请,市征管办受理后一周内组织召开规费征收一单清会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报建规费可按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计征的,列入施工许可前一单清会议征收。

建设单位报建规费需经成本预算、按天累计、后期认定等方式计征的,列入竣工验收后、新房初始登记前一单清会议征收。

第七条每次一单清会议前,各征收单位完成工程现场查勘,共享查勘资料。

第八条市征管办在一单清会议上当场填写《规费征收一单清表》和《规费核查一单清表》,建设单位介绍完工程基本情况后,各征收单位当场计算规费应缴数额、开具缴款单。

第九条一单清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即由财政窗口代为核算规费、开具缴款单,缺席征收单位无条件予以认可,所产生的后果由缺席单位负责。

第十条规费征收流程。

(一)市规划局窗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通报市征管办,并将《规费征收告知单》发给建设单位。

(二)市建设局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水务局计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市人防办计征经审批符合条件不建防空地下室并能在开工前确定异地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异地建设费,市白蚁防治所与建设单位签订施药合同后计征白蚁预防费,市气象局计征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市墙革办计算应预征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市散装水泥办计算应预征的使用袋装水泥建筑工程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市征管办根据规费缴纳情况或按优惠政策减免情况开具了《规费征收情况通知书》后,市建设局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规费核查流程。

(一)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新房初始登记时通报市征管办,并将《规费核查告知单》发给建设单位。

(二)市建设局、水务局、人防办、气象局核算或补征规费,市市政工程处按照建筑工程占道和挖掘道路实际数据计征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市征管办核查白蚁防治施药情况、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情况。

(三)市征管办根据规费缴讫情况或按优惠政策减免情况开具《规费核查情况通知书》后,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新房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报市征管办。

第十三条市房产登记管理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情况报市征管办。

第三章规费征收依据

第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征收。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依据《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征收。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深埋3米及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二)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和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物流等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依据《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收。

第十七条市白蚁防治所与委托单位(个人)签订白蚁预防施工合同,依据《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江西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征收白蚁预防费,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操作,确保新建房屋预防处理后十五年不受白蚁危害,对每个工程都要定期回访。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依据《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收。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使用《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内的墙体材料比例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依据《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收。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按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二)在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散装水泥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工程100%使用散装水泥(使用预拌混凝土视为使用散装水泥)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同比例返退。

第二十条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依据《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发改委《关于对转换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计费方式的复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征收。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依据《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征收。

(一)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二)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中央、省优惠政策规定免收建筑工程各项规费的直接执行全额免收,不得单独收取中央、省部分。

中央、省部分是指收入实际入库额年终或月末按比例上交中央、省级主管部门的调剂部分,对未实际征收入库(含政策优惠免收)的不需按比例上交调剂。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筑工程可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免收本办法中所列规费:

(一)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政法系统和监狱各类基础设施;

(三)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经市人防办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五)获得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教学楼及附属设施;

(七)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防疫机构工作用房及附属设施;

(八)金融机构办公用房;

(九)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场馆等公益性项目;

(十)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拨款项目;

(十一)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和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物流等生产经营性建筑设施(不含对外销售部分);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用房。

涉及部队、政法系统、医院、学校、工业企业等的住宅,房屋产权为个人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中央、省优惠政策规定其他建筑工程免收规费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优惠政策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市(不含高新区)建筑工程规费优惠项目由市建筑工程规费征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确认后的规费优惠金额由一单清会议计算并按规定直接减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出台后,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对单项工程规费减免进行“一事一议一审批”,不再下发抄告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出台后,市政府原下发的收费减免会议纪要及抄告单原则上停止执行,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严格依据省人防办的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且不符合申请易地建设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落实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不得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免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八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定使用《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内的墙体材料、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不得以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为由不使用上述目录内的墙体材料、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规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市行管委负责日常监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实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征收规费出现下列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征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涉企收费不合法不合规的;

(二)擅自制定征收项目和标准的;

(三)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

(四)利用行政权力指定中介服务和产品、强制服务和收费的;

(五)擅自减免、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

(六)不执行征收规程、影响办事效率的。

第三十二条征收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在行政服务中心张榜公示,做到阳光征收、透明操作。

第三十三条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一单清征收规费的建筑工程,任何单位不得在行政服务中心外发放有关证照。严禁在行政服务中心外给征收单位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行前,虽已办证但未清缴的规费,一律由征收单位负责清缴,并将清缴情况报市征管办。

第三十五条市征管办所需办公场所由市行管委提供,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经营服务性收费遵照“自愿有偿、平等互利、自主选择、双方协商”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争,审批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中介服务和产品、强制服务和收费。

符合中央、省、市优惠政策的建筑工程需要中介服务的按前款执行,被选择的中介机构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行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乐平市、浮梁县和市高新区建筑工程规费征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景德镇市建设项目收费优惠办法》(景府发〔2011〕19号)、《景德镇市房地产开发报建环节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办法》(景府办发〔2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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