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3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3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3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4〕61号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2013年冬季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已经2014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九江市2013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3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4〕17号)以及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12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193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立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采取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开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且符合提前退役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并安排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被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原则
(一)坚持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继续采取安排工作的办法,鼓励自主就业;对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实行择优安排工作与自主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对退役义务兵除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和老红军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安排工作以外,一律实行自主就业。
(二)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转业士官统一纳入市直安置计划。
(三)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市直单位安置:
1.父母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且退役士兵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2.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市直单位工作的;
3.父母一方为驻市区部队军人或职工,且退役士兵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调入市直单位工作或父母一方调入市直单位工作、另一方为无工作单位的居民且家庭户口迁入市区的;
5.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等驻县(市)单位职工子女;
6.父母一方在中央、省驻市单位工作,另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本人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原则上由中央、省驻市单位接收安置,亦可在市直单位安置;
7.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置办法
2013年冬季市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131人,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33人(含选择复员安置方式1人)、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42人(含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12人)、退役义务兵56人。本年度符合参加考试与考核条件的退役士兵有62人,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32人、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30人。需市政府安排43个事业单位岗位安置计划,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安排工作(事业单位岗位安置计划43个)。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事业单位岗位安置计划32个。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对32名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下达事业单位岗位安置计划32个。
2.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事业单位岗位安置计划11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役,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官,继续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对符合考试考核条件的30名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按35%的比例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11个(30×35%=10.5)。
3.考试考核。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优先纳入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但须参加考试考核;对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按考试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入闱事业单位安置对象。对需政府安排工作岗位的人员,均根据考试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依次选择安置计划内的事业单位。
具体考试考核方法如下:
(1)退役士兵考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命题作文、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规)等,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2)退役士兵考核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以安置对象档案材料为依据,实行量化评分。量化评分标准:①以60分为起点,服役期每增加1年加1分(服役期增加不足6个月的不记分,满6个月的按1年计算);②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每次加30分;③荣立一等功的每次加20分;④荣立二等功的每次加10分;⑤荣立三等功的每次加5分;⑥在部队期间入党、受嘉奖的分别加3分、2分(多次受嘉奖的按一次计分);⑦在艰苦地区服役满2年的加1分,满5年的加2分,满8年的加3分,满13年的4分,满16年的加5分。是否为艰苦地区参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所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⑧在部队受过处分的实行扣分。警告处分的扣2分,严重警告处分的扣4分,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扣6分。
(3)考试考核综合得分计算方法:综合得分为考试得分乘以60%、考核得分乘以40%之和。考试考核综合得分在九江民政网上公示。
(二)自主就业(自主就业69人、自谋职业19人)。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之规定,选择了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和参加考试考核未入闱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复员士官,一律实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九府厅发〔2009〕78号)执行。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7号)确定的标准,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把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3〕31号)。
(三)教育培训。
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要抓手。各有关部门和承训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精神,按照“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参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退役士兵明白“知识改变命运、技能成就人生”的道理,确保退役士兵对政府免费教育培训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保证有参训愿望的退役士兵100%参训。各级地方政府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合理制订专项培训经费预算,落实资金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确保培训经费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各承训机构要瞄准就业市场,尽可能推行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提供实训实习条件,使退役士兵真正掌握一技之长,提高退
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能力。
(四)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依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80号)精神,我市201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2013年冬季市直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62人,按每人每月43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共计15.996万元。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统计上报的数据,核定并及时下达生活费补助资金,确保退役士兵待安排期间生活补助费于当年发放到位。
五、工作要求
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民政部门作为安置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就业培训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安置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等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采取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2013年冬季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附件
2013年冬季市直城镇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安置计划
序号
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
拟安置
人数
备注
1
九江学院
九江学院
2
30周岁以内、身高170、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好的文字功底。
2
市信访局
信访调处中心
1
3
市台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商综合服务中心
1
4
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沿江办
1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管理干部学校
1
6
市教育局
市第六中学
1
7
市第七中学
1
8
市体育局
市体育馆
1
9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防维护管理中心
1
10
市国土资源局
浔阳区分局土地储备中心
1
11
庐山区国土分局执法监察大队
1
12
市水利局
市河道湖泊管理局
1
13
市城区泵站管理处
1
14
市公安局
市戒毒康复中心
1
15
市商业管理办公室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16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房地产公司
2
17
九江日报社
日报社印刷厂
1
18
市科学技术局
市科技交流中心
1
19
市民政局
市减灾备灾中心
1
20
市建设规划局
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1
21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1
序号
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
拟安置
人数
备注
22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市民俗博物馆
1
23
市卫生局
第一人民医院
1
24
第三人民医院
1
25
市公路管理局
德安县分局
1
26
九江县分局
1
27
瑞昌市分局
1
28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局开发区分局
2
29
港航管理局修水分局
1
30
市港口管理局
九江县分局
1
31
市总工会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1
3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培训中心
1
33
市粮食局
粮食批发市场
1
34
市林业局
长江大桥木材检查站
1
35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安乡违法建设整治办公室
2
向阳街道违法建设整治办公室
1
36
八里湖新区管委会
八里湖新区市政园林局
2
37
八里湖新区市容环卫局
1
合计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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