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参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参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程序,从严把好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关口,现就全市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要严格执行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报建联审联批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施工图应按规定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展改革、规划、房产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联审联批的制度,积极配合人民防空部门把好审批关和监督关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结果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符合要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三、对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未取得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发放房产证手续。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房产、人防等相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做好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和违规批准、擅自办理的部门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4年5月26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