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6日

九江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

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九江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建设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间)。

二、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应合理确定建筑层高,其净面积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并在建筑方案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单独列出。

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电梯井)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定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作为消防疏散公共空间,不核发产权,也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销售转让。

五、竣工验收后,避难层及避难空间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并确保其避难功能符合要求。

六、超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安全管理组织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九江市中心城区学前教育发展步伐,全面完善中心城区学前教育服务功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2〕7号)和《九江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专项规划

按照城镇服务人口每3万人应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的要求,本着“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今年组织完成中心城区学前教育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政府负责落实好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二、重点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

各区政府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重点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大力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重点推进省定标准幼儿园建设,在建设用地、园舍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等方面要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三年内逐步完成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建设目标,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当地幼儿在园总数的40%;重点推进省级示范幼儿园建设,今年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市中心城区完成建设6所(每区各两所)符合省级示范标准的公办幼儿园;重点推进市中心幼儿园八里湖分园项目,2013年启动建设,力争2014年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中心城区学前教育加快发展。

三、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各区政府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一是在政策上扶持。对新建并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对民办幼儿园依法给予有关税收优惠,在教学和幼儿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方面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并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幼儿园。支持有资质和能力,并有志于发展学前教育的优秀人才,采用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的形式,领办或创办幼儿园。二是在待遇上保障。对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在审批登记、检查考核、教研指导、建设培训、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三是在管理上规范。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13〕2号)要求,组织对本区域内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具备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补办审批手续;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的无证幼儿园,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合格的办理审批手续,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

四、切实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各区机构编制部门适时对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进行科学核定,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资格的幼儿园教师,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进专任教师必须符合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办学规模和标准配备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专任教师。要鼓励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帮扶,经教育主管部门委派支教的园长和教师,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同时享受民办幼儿园的应有待遇,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龄与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权利。三年内完成一轮教师全员培训任务,幼儿园园长及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幼教师资队伍。

五、认真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市中心城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发展力度,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教育部门要抓紧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条件,严把幼儿园审批、发证关;成立学前教育管理内设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

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部门要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建设配套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

(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政策。

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

交管、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校车、消防工作的监管。

卫生部门要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监督指导卫生保健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城乡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贫困幼儿免学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园奖补,以及用于幼儿教师培训。

对新建并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市财政奖励10万元;对创建并达到市级示范园标准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市财政奖励10万元;对创建并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市财政奖励20万元。奖励方式可以现金方式,也可以保教设施设备方式,改善办园条件。

六、全面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

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规划建设、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并建立健全长效督导评估机制,全面促进中心城区学前教育良好发展。

以上意见请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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