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九江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我市交通、公路、港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运输场站)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局、公路局、港口局负责各自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各交通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交通招标办)负责实施具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万)以上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3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标准规定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由招标人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公路乡镇(街道)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文件报县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由交通、公路、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发改、交通、公路、港口部门依法负责实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
(一)发改部门对工程招标事项进行核准,交通、公路、港口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申请书及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二)负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改正;
(三)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除特殊情况邀请招标外,应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核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在招标期限内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改委审核,市交通、公路、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介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和其它规定与公开招标相同。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
第十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经交通、公路、港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二)已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改部门对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二)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提交市交通、公路、港口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三)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提交市交通、公路、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介等发布工程发包信息,或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
(六)实施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方式;
(七)实施网上答疑、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或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中标公示;
(十一)中标通知书经交通、公路、港口招标办备案后发出;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报市交通、公路、港口招标办备案;
(十三)按规定向市交通、公路、港口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等;
(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
(四)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四条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经交通招标办审核备案,并在招标答疑会前及答疑会时或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发出3日内)明确,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确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少于7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市交通招标办备案确定投标人。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公开招标取消报名环节;
(二)资格审查,可实行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三)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
(四)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时,应当重新发布信息组织招标。
(五)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就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合后退回原转出账户。
(六)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家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用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标: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书;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工程预算书)。
(二)技术标
1.综合说明书;
2.技术标规定需评估的全部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规定提供证件的有效复印件;
4.廉洁自律和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书;
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盖投标企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达招标人,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时提交例外)。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对资格预审时已确认的项目经理和同类工程业绩不得补充、修改),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需要将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和分包初步意向。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注明分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队伍负责人(施工队长)的有关情况和分包初步意向。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一)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单位,然后再参加投标;
4.非联合体的挂靠行为;
5.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单位;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管单位参加。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或交通招标办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有效后,由工作人员或公证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证书和身份证。投标人未派规定人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人员未到会,未在规定时间到会,未能出具相关证件或证件无效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有关监督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及有关单位签到;
(二)招标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
(三)检查或公证投标人资格、标书的密封情况和送达时效;
(四)对投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和招标文件已明确的拟派人员进行验证;
(五)启封标书,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审;
(六)宣布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七)宣布各投标人总得分;
(八)投标人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九)宣布中标候选人或拟中标单位;
(十)根据招标人要求,公证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交通招标办等部门的监督下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因专家库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特定项目的要求时,由招标人书面报告交通招标办,经批准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1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一)凡投标最终报价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有效报价范围的视为有效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标。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1.未密封的;
2.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6.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投标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先后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或有疑问等事项应进行询标,投标人应以书面答复。凡可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应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设备投入、技术方案、业绩信誉、投标报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可以按照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以最低投标价推荐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当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书,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先后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三十一条工程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法、综合性评估法。如因工程特殊,由招标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采用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评标办法。
第三十二条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法: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要求的工程评标,评标委员会对设有技术标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合格后进入商务标评审;对无技术标时直接进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均不折算分值,以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侯选人。
第三十三条
(一)评标价的确定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招标人复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二)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1.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施工设施、设备配置齐备合理;
3.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
5.工程质量目标明确,保证措施可靠;
6.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有力。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同时抄送交通招标办。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列顺序。当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积分相同时,按中标价低的排序在先;积分和中标价均相同时,名次随机抽签产生。
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依次类推。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单位,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30个工作日结束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经中标公示后,由招标人报交通招标办盖章备案后发出。
第三十八条实行工程招投标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内容向交通招标办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期满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按有关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招标人与中标单位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等材料报交通招标办备案。
中标单位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取消资格的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7天内退给招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三条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约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交纳、管理、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应不超过中标价的10%)的条款和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条款。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市交通、公路、港口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影响面大的事件,交通、公路、港口主管部门招标办可以依法对招标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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