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改革措施》的通知
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改革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 文号:洪经工管办字〔201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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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改革措施》的通知
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有效应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不断加大的下行压力,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高效服务,创优发展环境
1、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各项目前期工作,并只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企业投资的项目,核准时,取消固定资产投资能评、环评前置审查(国家规定需环评前置审查的项目除外),对省市重大重点项目,全部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加急快办。(区经发局、区城管局、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
2、施工许可手续按照“关键程序优先办理审批、一般程序交叉审批、限时办理”的原则办理,即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证明、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等关键程序后即视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协助办理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区规建局牵头)
3、已经市政府抄告单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划拨用地,在完成立项、规划选址等手续后,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直接由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区国土分局牵头)
4、对于尚未交付净地的已供应土地,用地企业可根据区管委会出具的交地确认文件或承诺书,申请延期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于已交地但因企业自身原因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开工建设,则可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免缴此前产生的开竣工逾期违约金。(区国土分局、招商局牵头)
5、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同时,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项目规费的收取由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收取改为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区规划分局牵头)
6、全部使用民营资金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强制招标,限时办结项目招标备案手续,允许分阶段提供项目招标要件。(区经发局牵头)
7、允许将同一地址注册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区工商局牵头)
8、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执行,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不收费。具体收费目录清单另行公布。(区财政金融局、区经发局牵头)
9、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保补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经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部、区地税局牵头)
10、经批准的工业地产项目,标准厂房可以按栋或自然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分割登记。(区规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经发局牵头)
11、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区国土分局牵头)
12、允许区内以工业用地出让电子信息及相关企业总部研发基地,发展楼宇工业(不对外销售),同时电子商务用地参照执行,形成我区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洼地,并报市政府同意。(区招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牵头)
二、全力以赴抓项目,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
13、对于我区之前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给予鼓励政策的,凡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都应遵守契约精神予以落实。(区招商局、区财政金融局牵头)
14、对打造核心增长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区招商局牵头)
15、对已纳入预算的各产业类财政性扶持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上年度资金今年6月底之前全部兑现到位。(区财政局金融局牵头)
16、设立区级PPP项目基金,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垃圾固废处理、污水处理、供热供电供气设施、养老、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加强对有意参与PPP融资模式投资人的具体辅导,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引入潜在投资人参与PPP项目策划。(区财政金融局、区经发局、区规建局、区社发局牵头)
17、要加大为入驻企业配套建设职工宿舍、倒班房、人才公寓、生活配套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力度,减轻企业非生产性投入,推进“轻资产招商”。(区招商局、区规划分局牵头)
18、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当年自营出口的重点企业,在境外展会费、认证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等各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区招商局牵头)
19、对新引进的航空货运公司、货运代理以及新开或加密的重点航线、航班予以扶持,对航空货运代理、海铁联运承运企业和以海铁联运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另行修订。(区招商局牵头)
三、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一)工业
20、支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的工业企业,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区经发局牵头)
21、支持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现有工业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若其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按购买设备发票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区经发局牵头)
22、开展工业评比表彰活动。每年评选全区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2名,分别奖励50万元;每年评选全区优秀企业家奖、优秀出口企业奖、科技创新奖、中小企业5强奖、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强奖、纳税先进奖各5名,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其中优秀企业家的奖金直接奖励企业家个人,其他奖项奖金奖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金分配方案由企业自行确定。(区经发局牵头)
23、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我区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区工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区经发局牵头)
24、对新建成用于租赁的标准厂房(单户体量超过5万平方米),按面积给予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补助30元,多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单户标准厂房建设法人单位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区经发局牵头)
25、支持工业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对采取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区经发局牵头)
26、对重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的用电量给予适当的电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区经发局牵头)
27、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工业项目,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比例配套,无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中央到位资金的10%的比例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区经发局牵头)
28、鼓励工业企业加快两化融合进程、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壮大做强企业,提高我区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当年获得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区经发局牵头)
(二)现代服务业
29、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免收其产权过户交易费用。(区规建局、区经发局牵头)
30、对国家部委或权威机构确定的服务业最高星级(级别)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区经发局牵头)
31、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在我区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落户奖励。对于新引进世界100强和国内行业十强的服务业企业,且单独在南昌设立分公司的,一次性给予南昌分公司10万元的奖励。(区招商局、区经发局牵头)
32、对单栋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突破1亿元和2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管理机构一次性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区招商局、区经发局牵头)
33、新晋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经发局牵头)
34、对纳入我区统计的2014年度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零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2015年零售额比2014年增长12.5%-15%的(12.5%<增长率≤15%),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2015年零售额比2014年增长15%以上的,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6%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经发局牵头)
35、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区经发局牵头)
36、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仓储和工业地产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区招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牵头)
四、强化要素保障
37、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区财政金融局牵头)
38、对我区重点产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机构,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落户我区且规模为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补贴60万元,每增加5亿元,增加补贴6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财政金融局牵头)
39、对各驻昌银行经开区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地方法人银行)当年在经开区贷款每新增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表外业务每新增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区财政金融局牵头)
40、对各驻昌银行经开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地方法人银行)当年与经开区所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前5名的银行给予奖励,按每家发放担保贷款额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执行。(区财政金融局牵头)
41、对当年新引进总部保险资金投入我区重大重点项目的驻昌保险公司,按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该保险公司。(区财政金融局牵头)
42、对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证券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按其投资我区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该证券公司经开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区财政金融局牵头)
43、对在我区新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企业倒贷基金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区财政金融局牵头)
五、鼓励大众科技创新
4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经发局牵头)
45、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登记合同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交易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经发局牵头)
46、对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区经发局牵头)
47、对新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区经发局、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48、对新认定或者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区经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金融局牵头)
49、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50亿元、100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区经发局、区财政金融局牵头)
六、强化督查确保落实
50、以稳增长促发展为第一导向,建立并抓实全区宏观经济运行调度机制,统筹各类项目调度、政策调度和工作事项调度机制。各牵头单位必须公开咨询电话,方便大众进行政策咨询;同时由区管委会统一设置和公布举报电话,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51、各部门密切关注国家、省、市出台的稳增长促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迅速对接,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发挥政策效益。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在有关媒体常年开辟专栏对稳增长成效加大宣传力度。区经发局负责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变化及时书面知会市发改委。区经发局负责对上述政策效应组织第三方评估,继续组织储备政策,适时提出报区主任会审定。区巡查办负责督导上述政策落实。
52、区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
本政策措施试行一年。由区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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