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洪府厅发〔201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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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南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9日
南昌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促进农村增收,拉动农村消费,市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的安排,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安排,审核验收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引导资金用于全市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和县级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及修缮项目;为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功能进行的设备购置项目。
第二章建设改造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建设(改造)项目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服务用房、农村居民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设施。
农业生产服务用房: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含仓储)、庄稼医院(农化服务中心)、信息服务、农产品收购、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农机具服务等用房。
农村居民生活服务用房:包括日用消费品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再生资源回收、药品销售、家电维修、餐饮、洗浴、理发、文体活动、医疗、养老、图书阅览等用房,及金融、邮政、通讯等代理代办用房。
辅助设施:包括管理室、厕所、配套设备用房与设施和其他室外工程。
县级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项目内容是指配送中心的库区建设或改造。
改造项目是指项目主体在其承重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整体施工改造项目,修缮项目是指项目主体局部施工的维修、修缮项目。设备购置项目是指为项目主体所配置的消防安全设备、防护卫生设备、信息化设备、计量设备、陈列设备、测土配方设备、搬运设备、运输设备等。
第五条申请引导资金的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须具备基本的场地和设施条件,场址应选择农村居民相对集中、交通便利、靠近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地点;
(二)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必须配置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门店(含仓储)、日用消费品销售门店、金融、邮政、通讯等代理代办点、厕所等,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三)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应根据功能用房需求及商品、服务特性,做到分区明确、布局紧凑、流程合理、安全可靠、动静分离。
第六条申请引导资金的县级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县级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选址应适应网点布局和配送半径要求,交通便利,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
(二)县级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的库区建设(改造)应当结构牢固、地面硬化、干燥通风、防雨防潮,空间高度合理、保证安全,满足通道作业要求和建筑防火要求,库区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三)县级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规范的仓储管理和配送管理制度。
第七条项目承办单位向市、县(区)供销、财政主管部门应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县(区)供销社、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及效果图;
(四)工程投资预算和资金筹集方案。
第三章资金筹措方式、补助标准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改造资金采取市、县(区)财政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业主单位自筹解决。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6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县(区)财政按300元/平方米给予配套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每个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市级财政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县(区)财政按150元/平方米给予配套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每个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市级财政补助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一条市供销社制定我市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标准化建设规范,明确我市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修缮或设备购置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进行补助,县(区)财政按市财政补助金额的50%配套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每个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的修缮或设备购置项目市级财政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考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所在县(区)供销、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县(区)供销、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当年的第四季度,由项目单位向县(区)供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集中考核评审。对合格项目由市财政下达引导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验收时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单位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改造)投资情况、预计取得的效益等)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资料装订成册,包括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投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改造)前后的影像资料、开展经营服务情况的影像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项目建设(改造)面积证明。项目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改造地面面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其出具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予以确定。
(四)修缮项目和设备购置项目实际投入证明。项目申报单位对其修缮项目和设备购置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设专账核算,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实际投入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市供销社对项目实施进行督导,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的考核评审及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评审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引导资金额度的3%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和上级供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9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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