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4日

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提升城市建设形象,夯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基础,根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防治范围

全市各县区及开发区(新区)的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道路管线、桥梁、轨道交通等)、拆迁工地、园林绿化工地、沙石堆场、预拌混凝土站(个人自住房屋拆建除外)。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强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降低PM2.5-PM10扬尘污染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城市精细化、长效化、规范化管理。

三、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突出抓好扬尘控制方案、裸露区域覆盖、扬尘控制宣教、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建筑渣余土(垃圾)运输等环节的监管是控制扬尘污染的关键。

(一)一般性防治措施

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园林绿化工地(3000平方米成片绿化建设工地)、沙石堆场、预拌混凝土站均应落实以下措施:

1、在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环境保护监督公示牌(参考附件),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企业环保责任人及联系电话、乡镇(街办)管理员及联系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员及联系电话、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及联系电话,同时标明各部门投诉电话。

2、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3、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或者覆盖。

4、主要出入口处应采取混凝土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备高压水枪,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5、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保证车辆密闭、覆盖运输,车辆应按批准的时间、线路运行。

6、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应当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7、使用混凝土和砂浆的应符合《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密闭搅拌并配备防尘除尘装置。

(二)建筑工地防治措施

除落实一般性污染防治措施外,房屋建筑、市政道路管线、桥梁、轨道交通等建筑工地还应落实以下措施:

1、工地设置不低于规定高度(工地位于主干道旁为2.5米,次干道旁为2米,其余为1.8米)的硬质围墙或围挡,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洒水等防止扬尘措施,遇有四级以上(含四级)大风天气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4、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清扫前应洒水,洒水次数视情况确定,避免扬尘污染。

5、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

6、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纵向输送作业,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超过一周未清运的,应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水压尘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7、施工工程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绿化、硬化防尘工作。

(三)拆迁工地防治措施

除落实一般性污染防治措施外,拆迁工地还应落实以下措施。

1、拆迁工地设置不低于规定高度(工地位于主干道旁为2.5米,次干道旁为2米,其余为1.8米)的硬质围墙或围挡。

2、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抑制扬尘飞散;爆破拆除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3、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建筑垃圾超过一周未清运的,应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水压尘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4、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的,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应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5、四级以上(含四级)大风天气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应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园林绿化工地防治措施

除落实一般性污染防治措施外,园林绿化工地还应落实以下措施。

1、栽植行道树,已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2、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3、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绿化或者铺装。

4、四级以上(含四级)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四、职责分工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行属地负责、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一)各县区政府及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城管委负责牵头组织对城区(开发区、新区)建筑垃圾、沙石等散装物料沿途抛撒、乱倾倒问题进行整治,对城市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建委负责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市房管局负责督促拆迁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园林局负责督促园林绿化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沙石堆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工信委负责督促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八)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工作。

(九)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运行路线进行监管,对无牌、无证、车牌不清、超速、超载、窜线、闯驶、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禁行区域的车主进行规劝教育和处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通行证》。

(十)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有关要求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是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我市空气质量和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制订出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完善机制,加强部门互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涉及部门多,要逐步完善污染防治的联动机制,加强互动和协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和移交相关部门,做到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防治工作无缝链接。

(三)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建筑工地点多面广,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公布举报受理电话,鼓励群众对施工扬尘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执法主体按照《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和有关部门职责确定。

(四)加强调度,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调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掌握工作推进情况,督促开展相关工作。市政府将召开专题调度会,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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