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洪府厅发〔201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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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
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加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持疏堵结合,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二)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商业银行和证监部门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具体实施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合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四)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并落实到住房用地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年度供地计划,年度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重点对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清理处置。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并优先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加快商品住房有效供应。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
(七)2010年全市新建廉租住房5000套,计划安排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1500套。改造城市棚户区399.73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为321.27万平方米,四县区域78.46万平方米。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各项要求,切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县、区政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委负责。
(八)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委负责。
五、加强市场监管,健全市场监测
(九)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问题严重的降低或吊销开发企业资质。
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
(十)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动态监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居民理性消费。
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统计局负责。
六、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一)全面落实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具体实施工作由市监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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