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洪府厅发〔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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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1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2月27日
南昌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使建设与管理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的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政府批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时,应当同时确定管护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邀请管护单位代表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等工程全过程。管护单位代表应在工程竣工后有利于日常管护的基础上,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纳管护单位代表提出的有利于工程竣工后日常管护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管护单位代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质检机构反映,必要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反映。
相关单位接到管护单位反映的意见后,应认真查验、论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管护单位参与。同时建设单位应与市(区)政府确定的管护单位签订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应报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从工程建设预备费中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新增设施量的管护标准,一次性支付管护单位委托管理期间(原则上一年时间)的管护经费。保洁经费和绿化管护经费按经费标准全额支付,设施管护经费只支付日常人工管理费用及设施巡查所发生的消耗性费用,具体按设施管护经费标准的35%支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负责对管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以便管护人员能够熟练使用相关设备、履行日常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在工程质保期或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如遇工程发生危及公共安全且属质量问题的紧急情况,可由管护单位立即进行抢修,所需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同时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有关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在两周内组织办理移交手续(含施工图、竣工图、隐蔽签证、工程质量报告、决算资料、重要论证结论、主要设备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签订工程项目移交证书,必要时管护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技术说明。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并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移交手续后,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新增设施量列入部门预算,拨付管护经费。
第十五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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