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3〕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萍消字〔201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具体如下:
一、自评、验收方法和时间
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评合格后,向县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申报验收;县级自评合格后向市级申报验收;市级自评合格后,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申报验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9月15日前完成自评;各县(区)要在9月20日前完成对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验收,并完成县(区)自评;各县(区)自评合格后向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申报验收,市政府将于9月25日前完成对各县区的验收,并做好市本级的自评工作。
二、乡镇(街道)自评、验收标准
自评、验收分值为100分,主要内容为动员部署情况、单位排查情况、台账建立情况,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得分不少于80分为自评、验收合格,具体自评、验收登记表见附件1。
(一)动员部署情况(20分)
1、方案制定情况(10分)。7月10日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会议召开情况(10分)。7月10日前,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单位排查情况(60分)
居民小区和“九小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情况(60分)。9月5日前,对辖区内的居民小区,小旅馆、小餐馆、小商店等“九小场所”排查完毕。
(三)台账建立情况(20分)
对排查过的单位建立工作台账(20分)。应及时建立排查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排查的单位名称、排查时间、排查人员发现的火灾隐患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等。
(四)扣分项目
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1起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三、县(区)自评、验收标准
自评、验收分值为100分,主要内容为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单位自查自纠、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得分不少于80分为自评、验收合格,具体自评、验收登记表见附件2。
(一)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工作(20分)
1.动员部署情况(5分)。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情况。
2.组织检查督查(3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萍府办明[2013]10号)要求,县(区)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大检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评通报,统筹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活动期间各级政府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
3.部门推进落实(9分)。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行业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每月向本级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4.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3分)。各县(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
(二)单位自查自纠工作(30分)
1.单位自查自纠(10分)。落实单位排查整治责任,社会单位按消防部门公布的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
2.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所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社会和单位职工群众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统一将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消防网站上公布,督促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对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督促其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35分)
1.完成执法工作量(30分)。各消防大队完成每月人均检查单位、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临时查封、责令“三停”、罚款、拘留等执法工作量情况。
2.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5分)。7月底前,消防大队要组织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将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15分)
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15分)。主要考评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的情况,户外宣传牌和电视、电台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情况,“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开展情况。
(五)扣分项目
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1起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四、市级自评标准
自评分值为100分,主要自评内容为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单位自查自纠、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逐级自评验收等工作,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得分不少于80分为自评合格,具体自评登记表见附件3。
(一)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工作(20分)
1.动员部署情况(5分)。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情况。
2.组织检查督查(3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赣府厅明[2013]6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大检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评通报,统筹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活动期间市政府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
3.部门推进落实(9分)。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行业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每月向市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4.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3分)。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
(二)单位自查自纠工作(25分)
1.单位自查自纠(5分)。落实单位排查整治责任,社会单位按消防部门公布的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
2.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所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社会和单位职工群众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统一将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消防网站上公布,督促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对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督促其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30分)
1.完成执法工作量(16分)。消防支队完成每月人均检查单位、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临时查封、责令“三停”、罚款、拘留等执法工作量情况。
2.公布执法情况(10分)。消防支队要将消防机构和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情况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场所名称、抽查部位、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3.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2分)。7月底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将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落实不良行为公布(2分)。每月消防支队应按照要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0分)
1.媒体宣传工作(10分)。主要自评在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中央主流媒体统计范围: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公安报(正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仅统计6时至23时之间的新闻、专题。省级主流媒体统计范围:省级党报、电视台和广播电台。
2.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10分)。主要自评各地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的情况,户外视频和楼宇电视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情况,利用微博微信进行宣传情况。
(五)逐级自评申报工作(5分)
制定自评验收标准及办法(5分)。8月25日前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社会单位场所完成“全覆盖”检查的要求,制定自评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并报省专项办备案。
(六)扣分项目
当月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附件:1.乡镇(街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自评、
验收登记表
2.县(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自评、验
收登记表
3.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自评登记表
2013年8月21日
附件1
乡镇(街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自评、验收登记表
乡镇(街办):
乡镇(街办)自评□县(区)验收□
自评、验收人员:
项目
内容及分值
自评、验收标准(注:扣分均为当项分值扣完为止,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该项分值计0分。)
自评/验收方法
存在问题
得分
动员部署情况
(20分)
方案制定情况
(10分)
7月10日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未制定实施方案,扣10分;
检查台账
实地核查
会议召开情况
(10分)
7月10日前,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未召开会议的,扣10分。
单位排查情况
(60分)
社会单位和居民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情况
(60分)
9月5日前,对辖区内所有“九小场所”和居民小区100%排查,排查率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检查台账
实地核查
台账建立情况
(20分)
对排查过的单位建立工作台账
(20分)
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台帐不清晰的扣5分,台帐与排除登记表不一致的每处扣2分。
检查台账
实地核查
扣分
项目
火灾事故扣分
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1起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平时掌握
总分:
是否自评/验收合格合格□不合格□
注:本登记表适用于乡镇(街办)自评及县区对乡镇(街办)验收;总分不低于80分为自评/验收合格,低于80分时自评/验收不合格。
附件2
县(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自评、验收表
县(区):
县(区)自评□市级验收□
自评、验收人员:
自评、验收时间:
项目
内容及分值
自评、验收标准
(注:扣分均为当项分值扣完为止,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该项分值计0分。)
自评、验收方法
存在问题
得分
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工作
(20分)
动员部署情况
(5分)
7月10日前,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未制定实施方案,扣3分;未召开会议的,扣2分。
检查台账
实地核查
组织检查督查
(3分)
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县(区)政府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检查督导、通报、考评验收工作。缺一项,扣1分。
部门推进落实
(9分)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部门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向本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排查整治情况。上述部门中每有一个县级行业部门未制定方案的,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排查的,扣1分,未实名报告的,扣1分。
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3分)
以政府名义专门下发文件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有1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以政府名义(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不算)挂牌督办的,扣0.5分。
单位自查自纠工作(30分)
单位自查自纠
(10分)
各地督促辖区社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工作台账每月上报。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9月底未全部完成自查自纠的,扣10分。
检查台账
实地核查
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
所有社会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后在单位内部公布;公安消防部门将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统一在互联网上公布。每月上报的数据与互联网公布数据不符的,扣2分;公布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家扣1分。实地检查不少于5家单位,发现单位未进行自查自纠的,1家扣1分;发现单位自查自纠未在内部公布的,1家扣1分;未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的,1家扣1分。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35分)
完成执法工作量(30分)
通过消防支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人均检查单位、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临时查封、责令“三停”、罚款、拘留等执法工作量完成情况。有1项未完成,扣4分。
结合各地台账和消防监督管理业务系统检查,
实地核查
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5分)
7月底前,消防大队完成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并报本级政府和消防支队备案。完成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5分)
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安全提示情况(8分)
车站、商场等大型户外视频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安全提示,每发现一处未播放,扣0.5分,最多扣2.5分;县(区)大型户外消防安全宣传牌不少于3块,每少1块扣1分;县(区)电视台、电台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安全提示每天不少于5次,每少一次扣0.5分。
实地核查
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情况(7分)
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扎实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县(区)未部署“生命通道体验活动”扣1分,活动开展不理想的,扣2分;消防大队至少开展1项主题宣传活动并上报活动概况,未完成扣2分;做好消防宣传“一条街”工作,建立台账,未完成,扣2分。
查询消防内网、媒体报道、工作台帐等进行核查
扣分
项目
火灾事故扣分
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1起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平时掌握
总分:
是否自评/验收合格合格□不合格□
注:本登记表适用于县(区)自评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县(区)验收;总分不低于80分为自评/验收合格,低于80分时自评/验收不合格。
附件3
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自评登记表
自评人员:
自评时间:
自评项目
自评内容及分值
自评标准
(注:扣分均为当项分值扣完为止,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该项分值计0分。)
自评方法
存在问题
得分
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工作
(20分)
动员部署情况(5分)
7月10日前,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未制定实施方案,扣3分;未召开会议的,扣2分。
检查台账
实地核查
组织检查督查(3分)
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市政府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检查督查、通报、考评验收工作。缺一项,扣1分。
部门推进落实(9分)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向本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排查整治情况。上述部门中每有一个市级行业部门未制定方案的,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排查的扣1分;未实名报告的,扣1分。
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3分)
以政府名义专门下发文件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有1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以政府名义(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不算)挂牌督办的,扣0.5分。
单位自查自纠工作(25分)
单位自查自纠(5分)
各地督促辖区社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工作台账每月上报。未按时上报的扣2分;9月底未全部完成自查自纠的,扣5分。
检查台账
实地核查
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
所有社会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后在单位内部公布;公安消防部门将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统一在互联网上公布。每月上报的数据与互联网公布数据不符的,扣2分;公布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家扣1分。实地检查不少于5家单位,发现单位未进行自查自纠的,1家扣1分;发现单位自查自纠未在内部公布的,1家扣1分;未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的,1家扣1分。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30分)
完成执法工作量(16分)
通过消防支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各地人均检查单位、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临时查封、责令“三停”、罚款、拘留等执法工作量完成情况。有1项未完成,扣3分。
结合各地台账和消防监督管理业务系统检查,
实地核查
公布执法情况(10分)
通过各地互联网核查执法公布情况。消防支队未公布的扣2分,一个大队未公布的,扣1分;支队公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一个大队公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2分)
7月底前,消防支队、大队完成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支队未完成扣1分,1个消防大队未完成,扣0.2分。
落实不良行为公布(2分)
每月各地按照要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未开展的,不得分;公布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0分)
中央主流媒体发稿情况(3分)
消防支队每月在中央主流媒体刊播关于大排查大整治稿件1条以上。未完成的,不得分。
根据中央媒体上稿情况统计
省级媒体开设专栏情况(3分)
消防支队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开设消防专栏1家以上。未完成的,不得分。
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核查
省级主流媒体发稿情况(2分)
消防支队每月在省级主流媒体刊发关于大排查大整治稿件不少于2条,每少1条扣1分。
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安全提示情况(4分)
车站、商场等大型户外视频和楼宇电视每天播出消防公益公告、安全提示,记4分,每发现一处未播出扣2分。
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情况(5分)
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扎实开展针对性强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以“生命通道体验”活动为抓手,广泛发动全社会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消防支队至少开展1项主题宣传活动并上报活动概况,完成此工作记5分,未完成不得分。
查询内网、媒体报道、工作台帐等进行核查
利用微博微信开展消防宣传情况(3分)
消防支队开通微博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微博每天播发不少于1条的消防新闻或安全常识。
抽查各地微博微信播发情况
逐级自评申报(5分)
制定自评验收标准(5分)
8月25日前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社会单位场所完成检查的要求,制定下发自评验收标准。未按时制定的,本项不得分。
检查台账
实地核查
扣分
项目
火灾事故扣分
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平时掌握
总分:
是否自评/验收合格合格□不合格□
注:本登记表适用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全市进行自评;总分不低于80分为自评合格,低于80分时自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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