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放心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放心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饶府厅字〔2013〕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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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放心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放心肉”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
上饶市“放心肉”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近期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专题询问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市政协委员专题视察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时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放心肉”工程。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化屠宰企业生产猪肉全覆盖城乡消费市场、满足城乡居民“放心肉”消费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远程实时监控、快速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处置机制为着力点,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改造升级、提升技术装备和加工能力、规范经营行为为落脚点,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调整布局和优化结构,增强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改造升级和规模化建设,完善以屠宰企业信息化监控系统为前端、延伸至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肉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健全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努力形成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高效监管、行业严格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效管理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推进中心城市、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改造升级
1.推动各县(市、区)新建、扩建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大力推进中心城市、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屠宰加工、肉品检验、无害化和污水处理等方面改造升级,鼓励支持退城扩建、异地新建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改造升级进度,广丰县、万年县要在2014年内完成退城扩建的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并投产营运;上饶县、横峰县、德兴市、婺源县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信州区恒顺屠宰企业的改造升级,要在2014年初开工建设,2015年上半年完成升级改造任务;余干县、鄱阳县、铅山县要在2014年年内启动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改造升级工作;已经建成并投产营运的玉山县、弋阳县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尽快完善同步检验设备,确保生猪产品检验合格率达100%。
2.优化企业产品结构。
中心城市、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建立冷却间和分割车间,配备冷链物流设施,扩大冷鲜肉和分割肉生产规模,开展副产品深加工。力争到2014年底,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小包装销售比例达到市场份额的10%,冷鲜肉达到市场份额的10%,生猪内脏、皮毛、骨血等生猪屠宰副产品得到有效利用,实现100%深加工。
3.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
积极引导中心城市、县(市)城区规模屠宰企业建设生猪养殖基地,推广“公司+基地”生产经营模式。在养殖基地建立生猪质量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实时掌握养殖环境、疫病防疫等方面的信息,确保进厂(场)屠宰的生猪质量合格。鼓励中心城市、县(市)城区规模屠宰企业兼并农村小型屠宰企业,同时与大型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实施有效的资源整合,努力实现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
4.支持企业开拓农村市场。
支持中心城市、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利用现代流通方式,开拓农村市场,在乡镇设置肉品销售专柜,扩大配送服务半径。
(二)全面铺开农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规范化建设
1.规范建设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要按照《上饶市农村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要求,认真规划、规范建设乡镇小型生猪屠宰企业,特别要率先在远离城区、人口较多且居住集中、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抓紧建设规范化的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力争到2013年底,除信州区、玉山县、德兴市外,其他各县(市)分别新增2个以上规范化乡镇小型屠宰企业。到2014年底,全市各地符合条件的乡镇都建有规范化小型屠宰企业,全市县、乡两级规范化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热鲜猪肉覆盖80%以上的乡镇。
2.建立健全村级生猪屠工管理制度。
对于地域偏远、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有困难的乡镇及行政村,可以保留个体经营屠宰场(点),但应建立健全屠工健康检查、岗前培训、备案管理、持证上岗、技术等级评定等规章制度,实行全方位规范管理。
县级商务、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屠工培训力度,经常性的开展屠宰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屠工技术水平,逐步规范农村地区的生猪屠宰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加大屠宰监管工作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将生猪屠宰监管作为今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执法人员,落实一定的管理和执法经费。要建立对屠宰企业的日常巡查制度,监督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检疫证明、自检违禁药品、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等有关规定,并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网络。
2.完善屠宰监管工作平台
各地要根据省商务厅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的要求,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支持本地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网络监控设备,安装远程监控及数据存储接收设备,安排专门人员帮助企业负责运行和维护;县以上屠宰厂(场)安装现场监控设备,要覆盖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将市、县二级监控工作平台与省屠宰企业现场监控工作平台装置加以连通,保证实时发现并及时处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企业定点资格审查、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日常监督、无害化处理、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等内容的信息化管理。到2013年底,全部县以上屠宰厂(场)要安装现场监控设备。
3.规范肉品市场流通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着力建立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市场秩序,按照扶优汰劣原则,鼓励外地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优质猪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形成大流通格局。到2014年底,我市跨区域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市中心城市、县(市)定点屠宰厂(场)肉品配送范围应覆盖辖区内主要乡镇。严格禁止小型屠宰厂(场点)跨行政区域销售猪肉产品。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肉品质量安全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监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放心肉”工程推进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支持力度,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放心肉”工程推进工作的需要,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和管理执法工作经费,支持本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控平台以及冷链设施升级改造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3.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考核考评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跟踪检查任务落实情况,掌握了解实施“放心肉”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并总结“放心肉”工程中好的经验,年终市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予以通报。
4.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执业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知识,增强他们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同时,向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他们的守法经营意识。要建立屠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备案管理、持证上岗以及技术等级评定等制度,切实提高屠宰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管理人员和社会屠工(屠商)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力争在2014年前,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部培训完毕,从2015年起,凡是无证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一律不允许上岗作业。
5.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资格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设立屠宰分厂和车间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农业部门要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严厉打击出场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没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企业和屠宰点,一律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加大各类经营猪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的巡查和执法力度,督促猪肉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肉品安全责任;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私屠滥宰、生猪场外注水和屠宰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商务、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市场消费全过程监管的协同机制。市、县(市、区)建立健全两级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每年组织开展2-3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维护肉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肉品市场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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