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余府发〔2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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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余府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进楼宇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步伐,鼓励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高层建筑,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高层建筑为50米至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二、根据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高层建筑主要在以下范围内集中布局:
㈠东西向城市主干道仙来大道、仰天岗东大道两侧和仰天岗西大道南侧、抱石东大道两侧;
㈡南北向城市主干道新欣南北大道、工业大道两侧;
㈢袁河、孔目江两侧;
㈣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㈤今后新规划的城市主干道两侧。
近期重点建设高层建筑的区域范围为新欣南北大道、仰天岗东大道两侧,仰天岗西大道南侧和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建设高层建筑享受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见附表)。
四、高层建筑工程完成投资总额的20%时,可以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严格控制小规模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开发,禁止变相集资建房。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高层建筑,个人首付购房款超过20%时可办理按揭和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住宅为30万元。
七、个人购买高层住宅价格在3000元/m2以下的,按普通住宅标准缴纳契税。
八、高层建筑应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高层建筑,擅自改变建筑性质,降低建筑层次的,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处罚;办完相关审批手续,享受了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其减免的规费应予追回,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意见生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件:高层建筑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高层建筑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表
收费项目
住宅H:M
公共建筑H:M
50≤H<70
70≤H<100
50≤H<70
70≤H<100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0%
50%
50%
70%
教育附加费
40%
50%
50%
70%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40%
50%
50%
70%
墙改基金
40%
50%
50%
70%
水土保持设施费
40%
50%
50%
70%
城市排水管网接入费
40%
50%
50%
70%
工程安全监督费
30%
40%
40%
50%
城建档案“八防费”
30%
40%
40%
50%
环境影响评估费
30%
40%
40%
50%
白蚁防治费
30%
40%
40%
50%
新建建筑物避雷装置验收费
30%
40%
4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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