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余府办字〔2015〕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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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5〕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检查、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发挥投资效益,按照《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依据国家、省关于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结合新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
第三条根据项目属性及“谁管理、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县(区)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项目由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验收工作根据项目属性由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标准;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须提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等;
(四)投资类项目需要提供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验收条件:
(一)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建设内容的要求,能够满足使用功能;
(二)公共财政投资独立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经财政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非独立项目在无法单独验收及决算的情况下,投资完成情况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三)所有项目档案文件材料分类立卷。
第六条验收内容:
(一)建设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是否按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建设;
(二)项目投资情况、中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公共财政投资独立项目是否有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非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或公共财政投资非独立项目是否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投资审核报告;
(四)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归档;
(五)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竣工验收方式:
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工作将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县(区)项目由各县(区)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并承担相应费用;市本级项目根据项目属性由归口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验收,相关费用由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政府安排。
第八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准备阶段
对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及主要设备设施等,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主要包括:可研报告、立项、环评、能评、土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批文。
在具备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后,县(区)项目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项目向市归口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阶段
项目验收工作由相应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针对验收内容形成验收报告;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应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按要求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将采取停止拨付资金、收回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县(区)及市直主管部门在验收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中央投资用途,不按规定招标,不按照要求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等重大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有关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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