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新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及《新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增推广任务实施方案(2011-2012)》(余财企〔2011〕1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

㈠本意见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是指我市新建和已建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表(下)水源、污水源)采暖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项目、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相结合采暖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项目。

㈡本意见中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的资金。

㈢按照统筹安排、公正透明、先建后补、补奖结合的原则安排国家补助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㈠已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或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

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配套能力建设及能效测评;

㈢其他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相关的工作。

三、补助和奖励标准

㈠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按集热器面积予以补助。

应用构件式系统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700元/平方米。示范项目应先行安装好样板系统,系统检测效果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应用其他系统形式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㈡地源热泵应用示范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予以补助。

土壤源热泵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50元/平方米。

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45元/平方米。

水源热泵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40元/平方米。

提供制冷、供热和生活热水三种功能的地源热泵系统项目按全额补助,只提供一种功能的项目按50%补助,提供两种功能的项目按70%补助。

㈢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示范项目按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和地源热泵应用示范项目分别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

保障性住房或使用本地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产品(主配件)的示范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给予奖励。(两项都具备的按标准高的进行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⑴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奖励30%;⑵使用本地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产品(主配件)的示范项目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奖励20%。

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示范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星设计标识12万元,二星设计标识16万元,三星设计标识25万元。

四、示范项目及其他项目申报和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程序

㈠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太阳能办提出申请(县区、管委会内的示范项目先由县区、管委会太阳能办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的通知》(余财企〔2011〕25号)中规定的应报送备案的资料;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㈡其他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配套能力建设及能效测评、其他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相关的工作)由申报单位向市太阳能办提出经费申请及相关资料。

㈢市太阳能办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和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对示范项目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形成补助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㈠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

㈡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财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实效,并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委对专项资金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㈢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果,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发现违规问题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暂停拨付专项资金,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4.建设单位不履行系统后期管理、运营、维护职责使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达不到示范效果的,责成其限期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5.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暂缓、停止或追回拨付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新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光热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实施意见》(余能应管办〔2010〕10号)及《关于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光热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补充意见的通知》(余能应管办〔2011〕10号)废止。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产品供应商

应用形式应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验收时间集热器面积(平方米)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拨付金额

(签章)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章)

市太阳能应用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章)

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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