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4-1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宜府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宜府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3项,其中,取消6项、承接下放27项。
各地、各部门对此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衔接和落实,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主动衔接,防止出现脱节现象,落实管理责任。要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宜府发〔2012〕1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3〕8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3〕15号)公布的项目,以此件为准。
附件:
1.宜春市市级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2.宜春市市级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2014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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