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3〕33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5日
相关附件:鹰府办发〔2013〕33号附件.doc
http://xxgk.yingtan.gov.cn/fgwj/qtygwj/201312/P020131206348178875689.doc
相关附件: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项目管理办法.doc
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2012年我市成功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设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3〕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在建筑中采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地表水、地下水、污水等水源作为冷热源)进行供热制冷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地源热泵技术进行供热制冷以及提供生活热水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如既有建筑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程序组织评审,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鹰潭市中心城区(含月湖区、信江新区、龙虎山景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所有新建(含在建)、改建、扩建和改造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领导小组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批准确定、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示范项目督查、管理和验收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必须是拟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新建(含在建)、改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二)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立项批复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三)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并提供项目水文、地质等有关必备资料。
(四)示范项目所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了产品准入备案。
第六条项目申请材料
(一)《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二)按《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
(三)项目立项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材料和产品准入备案等有关材料;
其中申报书及实施方案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第七条组织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项目实施计划,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示范项目作为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行规划审批、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市城乡规划部门要从源头上严格把关,在规划方案编制及审批环节,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内容,确保该项工作加快推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设计,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在每月2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程进展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图片和影像资料)。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省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项目设计,认真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同时,力求达到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建筑物外观有机结合协调统一。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国家、省相关标准及规范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经审查不符合专项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与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并形成相关检查记录,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并加强检查和抽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用于项目上。严把每道工序,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标准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建设单位,确保示范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可再生能源的材料产品和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和产品设备的备案登记;未通过备案的,一律不得参与我市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建设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能效测评机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和能效测评,其型式检验和能效测评报告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示范项目验收要求。
第十七条评估验收。能效检测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监部门及相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可再生能源专项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管理。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形成《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公示公告。对达到设计要求通过可再生能源专项验收,并完成备案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有关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补助。凡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计划,并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补助。
第二十条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取消其示范资格,并停止拨付或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一)项目申报书通过评审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的;
(二)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未开工的;
(三)未按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的;
(四)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严格按照《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3〕41号)精神,加强对示范项目质量、安全、运行的管理,把好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关口,确保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2.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