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3〕34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5日
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依据《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及《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3〕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过程中,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建设补助与配套能力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根据《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纳入我市计划实施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用于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规范标准编制、技术研究,以及示范项目协调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以政府公共财政为引导,以企业投资为主体;以科学有效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为核心,以拉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目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项目工程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等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不得超过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规范标准编制、技术研究,以及示范项目协调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已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工程建设(包括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地源热泵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等。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方案论证咨询、设备购置安装、能效检测等内容);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配套能力建设。
第八条示范项目补助标准:
(一)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应用面积补助10元/平方米;
2.地源热泵系统(不包含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应用面积补助20元/平方米;
3.综合利用太阳能与地源热泵(不包含地下水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项目按应用面积补助30元/平方米;
对既有建筑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改造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对于政府投资的重点示范项目,经市领导小组批准,最高可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际投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三)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示范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实地核查及能耗测评报告进行绩效评价后,适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工程项目在经申报批准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后开工阶段,由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施工图及审图意见书、主设备进场检验合格等证明材料,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报市领导小组组长和市长批准后,由市城乡建设局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60%;剩余40%专项补助资金待示范项目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并在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后,再按照以上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获得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财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实效,并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资金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三)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城乡建设局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4.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5.不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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