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防控查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防控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防控查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七日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防控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筑,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及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防控查处指导思想:

以创建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以对违法违规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形、不成风为基本要求,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防控查处机制,使得村民建房和各类建设规范有序,全面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监管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成立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违法违规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控违”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城市规划区控制、查处违法违规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联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控违”、“拆违”工作;负责对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工作的考评考核;协调解决在控制、查处违法违规建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牵头组织对重点违法违规建筑的统一拆除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2.市“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对城市规划区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监管总负责、总协调、总督查。

3.市国土监察支队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

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划内控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控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宣传,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城管执法队伍和各乡镇、街办“控违”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时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的强制“拆违”行动。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划内控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建立违法违规建筑巡查监管责任制,组成专门的巡查管控队伍,落实专职人员,实行常态化、全天候的巡查管控,切实担负起“控违”直接责任,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起广大群众监督举报、专业队伍管控的群防群控体系。

第四条对城市规划区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的监管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市、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的监管,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筑层高和面积等审批情况函告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

2.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至正负零时,由市规划局负责监管。对擅自移位、扩大占地面积、改变规划设计要求的违法建设行为,应责令立即停工,并函告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3.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至正负零后,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管。对改变规划设计要求的违法建设行为,应责令立即停工,并函告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未接受依法处罚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5.对利用未接受依法处理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为其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6.对所有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对不需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在接受依法处罚后,向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立城市规划区各类违法违规建筑三级巡查报告机制。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行政区划内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的一级巡查,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巡查、发现、报告和制止辖区内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控违”工作落实情况实施考评。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有发现、制止、报告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有关违法违规建设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登记在案,派员协助村委会、社区干部现场制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控队伍在接到举报或巡查中发现各类违法违规建筑时,应及时登记立案,按职责要求和查处机制及时处理到位,并向二级巡查报告,一时难以控制的,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2.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划内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的二级巡查,对辖区内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负有巡查、发现、报告和制止的责任,同时负责对各乡镇、街办“控违”工作落实情况实施考评。二级巡查在接到举报或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建筑的,根据违法性质在及时制止的基础上分类处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按查处机制要求及时处理完毕,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及时向上级移交案件,自身确已无法控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市“控违”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3.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城区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的三级巡查,并负责对一、二级巡查管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调度、监督和考评,并根据统一安排组织参与重大拆违行动。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并对一、二级巡查的失职进行责任追究。

4.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建筑信息逐级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做到每月及时汇总上报“控违”材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到重大违法违规建筑的案件应一事一报,对故意瞒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报送的违法违规建筑的基本资料要及时分类汇总,并将统计汇总情况以工作简报等形式通报给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对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落实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书面函告,各责任部门和单位须认真予以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考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形、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对形象进度在零线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破坏清除,并做好登记;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当场予以制止,拆除在建墙体,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破坏清除,若有特殊情况无法独立完成的,可提请二级巡查管控责任单位协助实施;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违规建筑,一、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行为,限期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或申请三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同时,领导小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启动问责机制,追究责任。

第七条对城市规划区各类违法违规建筑查处实行联动机制。

1.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提出或领导小组经研究后认为需主动介入的,可启动违法违规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1)违法违规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2)各责任主体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3)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建筑性质认定不清,需要申请其他部门参与配合予以鉴定认定的;

(4)相关责任主体辖区内违法违规建筑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经市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应主动介入查处的;

(5)为保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顺利建设和工作进度,需要组织重大强拆行动的;

(6)其它经领导小组研究认定,需要启动联动机制的。

2.在接到各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要求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派驻联合调查组等形式,迅速查明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好有关问题,并督促各责任主体和协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抓好落实。对经过调查了解,需要依法组织“强拆”行动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成立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现场指挥部,制定“强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1)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强拆行动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经费物资保障和风险评估,同时负责“强拆”过程中群众防控维稳和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市国土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强拆”活动的组织实施,保证现场作业秩序和安全。

(3)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审核认定,及时下达限期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强拆”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协助。

(4)公安机关负责“强拆”过程中发生的妨碍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依法处置“强拆”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5)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派人到“强拆”现场断开相关电源、水源、气源。

(6)消防、卫生部门负责“强拆”过程中突发安全事故、人员伤害的应急处置和抢救工作。

(7)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责任主体在“控违”、“拆违”过程中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8)新闻宣传部门对“强拆”过程进行全过程跟踪报道,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

(9)市、区(管委会)所属单位,厂矿企业,中央、省驻鹰单位和外地驻鹰机构,均有协助拆除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的义务。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各类违法违规建筑实行问责制。

1.月湖区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及市城管局、市国土局为城市规划区各类违法违规建筑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月湖区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职能单位主要领导是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接受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计分制考核,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参照《鹰潭市县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鹰字〔2010〕46号)和《鹰潭市重大项目督查问责办法》(鹰字〔2011〕29号)的规定进行问责。一年内,累计扣分达6分的,由市“控违”领导小组组长对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7分的,由市长对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累计扣分达8分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10—11分的,给予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给予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引咎辞职,直至撤职。

(1)辖区内发生违法违规建筑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0.5分;

(2)出现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下违法违规建筑,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1分;

(3)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查禁不力,致使出现形象进度达到一层以上二层以下违法违规建筑的,每起扣2分;

(4)出现二层以上(含二层)或主体基本完工违法违规建筑的,每起扣3分。

2.在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函告后,文化、卫生、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不按本规定仍然继续为利用违法违规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发放证照,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按本规定仍然继续为其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将在责令其撤销行政许可、纠正错误行为的基础上,对该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各区(管委会)也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街办工作人员在“控违”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设立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举报及“控违”奖励基金,由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评,专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控违”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7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违法违规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鹰潭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违法违规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违法违规建筑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宋迪维市委常委

副组长:吴炳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办主任

俞奇市城管局局长

乐文红月湖区政府区长

陈移发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费尚恒市信江新区管委会主任

张安其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鹰潭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消防支队及市属各新闻单位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俞奇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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