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教育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教发〔2014〕17号

各市教育局,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中小学校,省直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辽宁省教育网站信息服务和教育教学行为,促进辽宁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和《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辽宁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组织与管理

辽宁省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从事教育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前,必须经过辽宁省教育厅进行前置审批。

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核工作由辽宁省教育厅教育信息中心负责;各有关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教育网站的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部门

各市教育局、省直管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并于2月13日前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将《辽宁省教育网站责任部门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及电子版上报辽宁省教育厅教育信息中心。

2.审批范围

辽宁省内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教育网站;各级各类学校、高等学校直属机构主办的教育网站;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主办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培训和教育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教育网站,以及涉及上述教育内容的综合类及其他类网站。

3.职责划分

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性的教育网站,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省内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中小学校、省直非学历培训机构主办的教育网站由辽宁省教育厅直接进行前置审批。

省内高校直属机构主办的非经营性教育网站由高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辽宁省教育厅进行前置审批。

市属中等职业等学校、地方属各级各类基础教育学校及非学历培训机构主办的教育网站,按照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由当地市级和省直管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辽宁省教育厅进行前置审批。

4.时间要求

省教育厅直接进行前置审批的教育机构已开办教育网站的,必须于2014年3月10日前完成前置审批手续的补办工作。各市和省直管县教育局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已开办教育网站的审核工作,并于2014年4月10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进行前置审批。

三、其它事宜

1.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前置审批手续补办工作的,省教育厅将对其下达整改通知,收到通知仍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省教育厅将依据国务院第292号令,会同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2.为方便工作,省教育厅教育信息中心创建了教育网站前置审批管理工作群,群号201136285,请各有关单位确定责任部门后,安排工作人员加入此群。

3.辽宁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将适时公布《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办事指南》和《辽宁省教育网站年度审核办事指南》,请各有关单位一并参照执行。

四、联系方式

辽宁省教育厅教育信息中心网络管理部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249号

邮政编码:110034

联系人:魏罡党荣蓉杜皓

联系电话:024-8657966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2.《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表》;

http://www.lnein.gov.cn/kj/ewebeditor/UploadFile/201412695820323.doc

3.《辽宁省教育网站责任部门基本情况表》。

http://www.lnein.gov.cn/kj/ewebeditor/UploadFile/201412695831104.doc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4日

附件1: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暂行管理办法.doc

附件2: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表.doc

附件3:辽宁省教育网站审核管理部门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1

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从事教育信息服务的教育网站的管理,规范其信息服务和教育教学行为,促进辽宁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和《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网站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以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向上网用户提供教育教学和其他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教育网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社会提供健康规范的教育信息服务。

第四条教育网站可涉及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五条从服务性质划分,教育网站分为经营性教育网站和非经营性教育网站两大类;从网站功能划分,教育网站分为教育机构官方网站、教育资讯类网站、资源下载类网站、网络教学类网站和综合类教育网站五种。

经营性教育网站,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培训、教学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教育网站,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教育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六条凡教育网站主办者主体所在地在辽宁省境内的,必须经辽宁省教育厅进行前置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

第七条经营性教育网站由辽宁省教育厅直接进行前置审批;非经营性教育网站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进行前置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所审核的教育网站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前置审批

第八条辽宁省教育厅教育信息中心负责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九条申请前置审批的各类教育网站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并加盖申办机构公章:

(一)申请报告;

(二)机构概况:机构名称、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E-mail、机构工作概况等;

(三)内容介绍:教育信息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服务方式以及服务的对象;

(四)安全措施: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资质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验资报告,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教育信息来源的机构授权证书(或协议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3.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

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性质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六)《辽宁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十条审批程序

经营性教育网站、学历教育网校开办的教育网站,以及省内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中小学校、省教育厅直管非学历培训机构(含非学历教育网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主办的非经营性教育网站,须将申报材料直接报辽宁省教育厅进行审批;

省内高等学校直属机构主办的非经营性教育网站,须将申报材料报高校责任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高校责任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批。

市以下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各级各类基础教育学校及非学历培训机构(含非学历教育网校)主办的非经营性教育网站,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机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或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审核同意的,由市或省直管县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批。

辽宁省教育厅将对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进行前置审批,自接到审核或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机构或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审核周期中,审批部门采用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形式,对申办机构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其中,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周期内。

第十二条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不批准”和“不需要前置审批”,对于批准的申办机构,由辽宁省教育厅授予辽宁省教育网站资质证和资质号,并在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布,对“不批准”的申办机构将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申办教育网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经发现申办机构所提交的申办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立即取消申办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办教育网站。

第十四条非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网站。

第十五条未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任何教育网站不得冠以“辽宁”字样。

第十六条教育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教育网站的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工商、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经辽宁省教育厅审批同意、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教育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资质号。辽宁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将定期公布前置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教育网站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辽宁省教育厅授权组织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具体安排辽宁省教育厅适时授权公布。

第四章年度审核与专项内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辽宁省教育厅每年10月份对已备案的教育网站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达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辽宁省教育厅将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教育网站年度审核的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

申请年度审核的教育网站应该根据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准备申办材料(含电子文档),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受理时间进行提交。

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主要包括:

(一)《辽宁省教育网站年度审核表》;

(二)《辽宁省教育网站资质证》;

(三)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教育网站年度审核的受理及审批周期为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受理及审批周期中,审批部门可以采用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形式。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受理及审批周期内。

第二十五条年度审核意见包括继续开办、整改、责令停办。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本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年度审核意见为“整改”或“责令停办”。

对于“继续开办”的教育网站,由省教育厅颁发新的资质证或在资质证上加注有效期延续章。

对于“整改”的教育网站,必须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则视为自动停办,整改期间省通信管理局将停止网站接入服务。整改结束后,申办机构可向省教育厅提交年度审核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办。

对于“责令停办”的教育网站,由省教育厅公函至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依法注销其网站备案,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六条年度审核的受理,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年度审核工作,一经发现主办机构所提交的年审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将予以责令停办。

第二十七条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十条所规定内容中除教育网站名称变更、申办机构变更以外的任何一项变更(包括资质证原件遗失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按照年度审核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颁发新的资质证,原有资质证注销。

第二十八条教育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违反国家教育政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教育网站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网站主页必须使用以汉语言为主体的界面。面向全球的教育网站,可以同时使用中文繁体或其他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教育网站,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本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教育网站,应当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的第一次或第二次集中受理时间,依照本管理办法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停止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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