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确保完成我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落实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72925套,其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996套、城市棚户区改造7001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15套、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249套、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55套。具体落实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1996套,由鞍钢集团公司负责建设,项目位于铁东区爱群街东、和平路南地块。
2.城市棚户区改造70010套,由市建委(开发办)负责,其中市本级48546套、海城市19510套、台安县1859套、岫岩县95套。
3.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15套,由市建委(开发办)负责,项目位于海城市牌楼镇海镁西宿舍地块。
4.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249套,由市林业局负责,项目分别落实在台安县西平林场108套,岫岩县清凉山林场44套、东风林场54套、龙潭林场43套。
5.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55套,由市农委负责,项目分别落实在海城市苇场10套,台安县新华农场70套、洪家农牧场175套。
(二)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14年基本建成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含结转项目)任务为14900套。具体落实如下:
1.2014年项目:
(1)启宏家园(千山西路1小区)1915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2)化纺新城2192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3)千华悦城(城市综合体)1032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4)建国花园(东建国路)2028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5)万盛家园(万盛街)1308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6)东沙花园(建材街南)99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7)丽水佳园(太平街北)546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8)玉龙湾(忠新堡一期)2424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9)249套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
2.结转项目:
(1)铁东区惠众佳园小区852套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
(2)铁西区福居园2号小区629套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
(3)立山区玉明二期小区414套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
(4)千山区新新小区800套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
(5)海城市新立地块982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6)海城市医院南侧地块1072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以上项目总计17433套,超任务指标2533套。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市政府与省政府已就上述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签订了责任状,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将纳入省政府2014年对市政府的绩效考核中。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把任务落实到指定单位和具体项目。
(二)按时开工,确保完成。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全市重点民生工程项目。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所有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要在三月份前全部开工和复工,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责任单位要在每月2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那宇,联系电话:5563061)。
(三)规范分配,加强监督。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分配工作由市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分配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做好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张榜公示、评分排序、分配房源和后期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六公开一监督”,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从2014年开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和管理。并轨运行后,要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并轨前相应的优惠政策仍继续保留。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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