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12〕3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6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2〕97号)要求,结合本溪“创模”实际,市政府现就进一步推进蓝天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转变发展方式、改变能源结构为根本,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控制扬尘污染,推进节能减排,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2013年“十二运”期间,全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可吸入颗粒物日均浓度优于国家二级标准,无灰霾天气出现。按照国家新考核指标,到“十二五”末期,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灰霾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任务分工

根据辽政发〔2012〕36号文件精神,我市蓝天工程分解为7大工程、30项任务、144项内容。

(一)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要牵头依据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区域、产业一体化发展,负责制定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方案,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步实施,重点推进。

1.市房产局负责依据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优化供热布局和热源结构,城区要以热电联产为主,推行区域高效供热。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热电联产发展规划及项目报批工作。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不得批准新建分散燃煤锅炉,新建、改(扩)建热电厂供热能力必须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

3.市房产局负责推进“拆小并大”,加快推进分散小热源整合拆除、小锅炉供热面积的兼并工作。

4.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负责深入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新建、改(扩)建热源厂供热能力必须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十二五”期末实现“一县一热源”目标。

5.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在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企业集中供热,现有工业园区要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区域高效热源的建设运行。规划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园区、新城镇,热源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时;规划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的,热源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小于75吨/时。

6.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工作。

(二)“气化本溪”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气化本溪”工程总协调,负责组织编制《本溪市天然气利用发展规划》,要积极为规划内实施项目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补助以及债券、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资金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推进“气化本溪”工程实施。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快推进工业燃料的天然气替代工作,以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为重点,实施煤改气和油改气,到2015年底天然气管网覆盖地区全面完成天然气替代燃料工作。

8.市国资委和市交通局负责加大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液化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鼓励具备条件的客运班线使用液化天然气汽车,市交通局负责鼓励和支持出租车采用双燃料,推进液化天然气汽车在重型运输领域的应用。

9.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实施天然气替代人工煤气工程,推动居民和公用服务设施使用天然气,开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试点工作。

(三)工业提标淘汰工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工业提标淘汰工程,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以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后工艺,实施淘汰工程;负责制定本溪市“十二五”工业提标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淘汰钢铁行业9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以及其他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等。

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钢铁行业按照国家工信部2012年修订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对铁矿采选、球团、烧结和炼钢炼铁等大气主要污染源的工艺环节实施提标改造。

12.市环保局负责加快重点行业除尘、脱硝及脱硫治理改造,限期达标排放。

13.市环保局负责水泥行业全面实施脱硝改造,完成新型干法水泥企业低氮燃烧和脱硝工程。

14.市环保局负责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现有硫磺回收装置硫回收率要达到99%。

(四)城市全覆盖工程。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负责城市全覆盖工程,组织制定“十二五”本溪市城市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完善建筑施工、拆迁工程、破路施工、裸露地面及道路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体系,建立行政监管、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15.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堆场、料场、煤场、排岩场、尾矿库等大型尘源的全覆盖工程(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自行负责的项目除外)。

16.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加大城市绿化和美化工作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提高城市软硬覆盖面积比率,建成区全面消除裸露地面。

17.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严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建筑工地实施立体封闭、平面覆盖、道路硬化,拆迁工程采用湿式作业方式,施工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和覆盖。

18.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市区道路采取机扫和湿式清扫方式,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和垃圾。

19.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负责禁止汽车带泥上路、运输车辆遗撒等道路污染行为。

(五)绿色交通工程。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绿色交通工程,组织制定本溪市“十二五”绿色交通工程计划及实施方案,全面降低城市中心区机动车排气污染。

20.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负责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和新能源汽车,降低城市中心区机动车排气污染。

21.市环保局负责实施“环保绿标路、区”创建工程,完善电子监控系统和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系统,2015年全市至少建成1个环保绿标区,全市绿标路里程达到10公里。

22.市环保局负责实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到80%,加强新车环境监管,做到“一车一标”。

23.市公安局负责加快淘汰尾气排放高污染车辆,禁止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到2015年底,超标车辆全部淘汰,全市黄标车淘汰率达到50%以上。

24.市服务业委负责执行国家第四阶段车用燃油标准,2015年全市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汽油、柴油。

(六)大气监控预警工程。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大气监控预警工程,全面完善“十二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制定大气监控预警工程计划及实施方案。

25.市环保局负责建设PM2.5监测体系、重点区域灰霾监测体系、动态监测体系、监控考核体系,完善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

26.市环保局负责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和抽查机制,确保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7.市环保局负责建设大气重点污染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对钢铁、电力、水泥、石化和燃煤热源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安装自动实时监控和超标预警,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七)绿色本钢工程。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负责在“十二五”期间,结合国家2012年颁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省环保厅、本溪市政府和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框架协议》要求,编制绿色本钢规划,实施提标改造,全面完成辽政发〔2012〕36号文件中大气污染治理和淘汰落后项目。

28.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要全力打造绿色本钢,转变发展方式,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产业升级,推进污染减排,对大气重点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实现二氧化硫总量减排58.3%、烟粉尘总量减排57.7%、氮氧化物总量减排12.2%。

29.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要重点治理北台厂区,“上大压小”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提标淘汰工程27项,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烧结机5台、大气污染严重的高炉7台,对焦化、烧结、球团、炼钢、炼铁和轧钢等工艺环节实施15项提标改造工程,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彻底解决北台厂区大气污染问题。

30.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快实施堆场、料场、煤场、排岩场、尾矿库等大型尘源的全覆盖工程,加大厂区绿化和美化投入,提高厂区地面软硬覆盖面积比率,全面消除裸露地面;要严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建筑工地实施立体封闭、平面覆盖、道路硬化,拆迁工程采用湿式作业方式,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和遮盖。厂区主要道路采取机扫或湿式清扫方式,控制扬尘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调整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市长高宏彬任组长,副市长李景玉和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杨维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质监局、市水务局、中国石油辽宁本溪分公司、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和各县(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李景玉(兼)、常务副主任范立新(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加强督查督办。自2013年起,将蓝天工程指标任务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评目标和组织、人社部门干部年度考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察室、市直机关工委、市人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定期组织督查督办,并作为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评先和领导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完成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确保按期完成蓝天工程目标任务。

(三)建立例会制度。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蓝天工程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每周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日常工作。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重大项目资金投入,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保障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确保顺利完成蓝天工程项目及“十二运”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五)强化执法监管。要以重污染企业、建筑工地、拆迁现场及环境敏感地区为重点,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综合采用限期治理、停产整顿、取缔关闭、挂牌督办等措施,确保蓝天工程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同时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加快保障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六)做好宣传引导。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十二运”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联防联控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平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并监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披露曝光、督促整改,营造全民参与保障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各县(区)要按照辽政发〔2012〕36号和本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各自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把所承担蓝天工程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逐一落实,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所有工程、任务及项目都要有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

(二)落实责任。本实施意见中涉及蓝天工程7大工程、30项任务、144项内容,必须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及具体责任人,所有工程、任务及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三)协调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合作,全力推进,确保蓝天工程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2012年蓝天工程污染治理项目表

2.2013年蓝天工程污染治理项目表

3.2014年蓝天工程污染治理项目表

4.2015年蓝天工程污染治理项目表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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