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葫政发〔2009〕21号
颁布日期:2009-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葫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强化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孙兆林为组长、副市长刘宁绥为常务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建委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政策

为搞好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政策扶持:一是土地要优先供应、无偿划拨;二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市)区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还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各拿出10%,另外再从地方债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包括免征城市基础设施费、工程定额编制费、价格调节基金、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合同公证费、河道维护基金、土地登记费、契税、土地使用税等,电力配套费据实结算,免收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面广,是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各司其责,团结合作,形成合力。

(一)任务分解

结合2009年初各县(市)区申报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政府新分配我市的实物配租任务指标和低保户所占比例,今年各县(市)区实物配租共2384户,指标分解如下:兴城市262户;绥中县251户;建昌县241户;连山区525户;龙港区282户;南票区371户;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452户。

(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保障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个牵头负责部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政策和资金到位。特别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必须按照分解指标如期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对象数据库,随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各方面情况,加强管理,抓实,抓细。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肃纪律,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现象。一是任何人不得挪用保障资金;二是住房质量要保证;三是享受人员的名单必须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四是加大监督力度,逐项落实,确保将这项工程做成民心工程、放心工程。

(四)加强舆论引导

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的措施和效果,新闻媒体要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增强群众的住房消费信心,创造有利于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扩大保障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精神,结合省政府分配给我市的三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指标,将连山区、龙港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范围调整如下:住房保障面积由10㎡/人调整为15㎡/人;2009年至2011年期间,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年实现廉租住房保障7945户。其它县(市)区按各自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葫芦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孙兆林市长

常务副组长:刘宁绥副市长

副组长:郑守义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旭东市建委主任

杨翠杰市财政局局长

戴小川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邵清凯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

成员:贾玉瓒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宏岩市建委副主任

付兴奎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敬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志新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大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段海波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冶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占武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张贺文市房改办副主任

范立民兴城市副市长

吕长松绥中县副县长

马文志建昌县副县长

付连刚连山区副区长

王铁刚龙港区副区长

姜涛南票区副区长

王佳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主任由刘旭东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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