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1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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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考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青山保护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为尽快修复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促进辽宁经济、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确保该重大工程在我市顺利实施并早日取得成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恢复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以依法整治随意损坏山体、违规放牧、违法开垦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为重点,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举全市之力,积极推动青山保护工程全面实施,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严格保护、依法治理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肆意乱采滥挖等破坏山体的行为;二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三要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力量、多措并举的原则,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及其它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还林还草放在优先位置;四要坚持科学创新的原则,充分运用科学手段,提高矿山及其它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质量,降低治理成本;五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分类施策的原则,切实落实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市建设、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和综合整治,使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根治;通过编制青山保护工程规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使矿山开采及其它征收占用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全部规范;通过政策推动、机制创新及工程化治理等措施,实现荒山绿化。
到2015年,确保完成矿山及其它工程生态治理1.18万亩;完成“小开荒”还林还草2.6万亩;完成超坡地还林7.78万亩;完成工程封育围栏面积64万亩,围栏总长度2560延长公里。
三、保护与治理的重点
关停一批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和影响的矿山。按照省经信委制定的关停标准和时限,凡是在关停标准以内的小矿场要迅速按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分级负责,加强监管,杜绝乱采滥挖行为,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实施方案,建立恢复标准,设定恢复时限。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尾矿,应充分开发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要及时实施植被覆盖。
坚决打击“小开荒”等破坏生态行为。坚持“谁开垦、谁还林”的原则,已有的“小开荒”要在二年内全部还林还草。
加快超坡地还林步伐。要在三年内完成超坡地还林任务。
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工程封育。
加大对公路、铁路沿线的生态恢复工作力度。将因修建公路、铁路而破坏的山体列为重点治理范围。同时,优先安排铁路两侧、一级以上公路两侧、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可视范围内墓地、坟地的治理整顿工作。
四、任务要求
(一)建立全市青山保护工程投入机制。
1、按照保护与治理并举的工作思路,加强青山保护工程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封山育林、“小开荒”还林还草、关闭多年的矿山以及业主不清矿山的生态治理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因修建铁路、公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为铁路和交通部门;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为采矿业主;墓地、坟地治理整顿主体为民政部门。
2、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规定,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青山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
3、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市政府将每年安排青山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治理工程资金配套和以奖代补,依据各县(市)区政府的投入水平、保护与治理效果,经市森林资源保护局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每年兑现一次以奖代补资金。
(二)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
1、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落实“青山保护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编制《青山保护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它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限制区域和可利用区域界限;要组织编制《矿山及其它工程生态治理规划》,明确本地区矿山及其它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还草、封山育林等总体安排;组织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将《青山保护工程规划》、《矿山及其它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年度生态治理计划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将《青山保护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保护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2、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设立财政专户对保证金进行管理,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格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据简称《承诺书》),由采矿权人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时送达林业部门。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加强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
3、充分发挥市、县两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两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部署、监督本地区青山保护与矿山及其它工程生态治理的实施工作,对《承诺书》兑现情况、《方案》的落实情况、“小开荒”还林还草、封山禁牧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两级政府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本级青山保护工程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建立青山保护工程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
制定青山保护工程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办法,签订青山保护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单位,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定期通报青山保护工程进展情况。
(四)建立青山保护工程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摸清矿山及其它工程占用林地、“小开荒”和荒山底数,掌握矿山及其它工程生态治理,“小开荒”还林还草和封山禁牧动态。依据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做好监督和报告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体系。
实施青山保护工程,任重道远。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提供启动青山保护工程的必要条件,营造良好氛围,解决所需资金,制定相关政策。成立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配备精干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迅速启动和全面实施我市的青山保护工程。
附件:葫芦岛市青山工程计划表
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考评奖惩办法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保护工程的实施意见》和《葫芦岛市青山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奖惩目的
青山保护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的以禁止违法破坏山体、违法侵占林地、违法违规放牧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主要内容的森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实现全省“十二五”生态环境大幅修复目标的战略举措。开展青山保护工程的考评奖惩活动,就是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行政问责,确保青山保护工程的实施取得实效。
二、考评主要对象
兴城市、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龙港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三、考评主要内容
(一)关停不达标小矿场情况;
(二)恢复矿山、尾矿库及被破坏山体生态情况;
(三)清理整治“小开荒”情况;
(四)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情况;
(五)城市山体管护情况;
(六)封山禁牧情况;
(七)遏制违法开矿采矿情况;
(八)治理整顿重点区域墓地、坟地情况;
(九)管理机构设置及运作情况。
四、考评方法
市政府委托市森林资源保护局组织开展检查初评工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考评标准,先由考评对象对本地区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市森林资源保护局对考评对象的自查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做出初评结果后报市政府最终审定。考评采取量化赋分方式,按得分多少排序。量化赋分标准另定。
五、奖惩规定
(一)将各地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对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标准补助。对考核排序前三名的县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给予以奖代补奖励。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
(三)对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或由于管理不善,出现重大违法破坏山体及植被行为的县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将该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相关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做为干部评级任用的依据。
六、该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七、该办法由市青山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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